Page 201 - 大数据背景下计算机信息安全及防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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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信用大数据应用
的健康发展,一方面是通过立法促进信用信息共享和开放。征信行业属于数据驱
动型行业,数据质量的高低和数量的多寡决定着征信体系是否能够顺利发展。因
此,各国都通过立法不断推动公共信用数据开放。另一方面,征信行业尤其是个
人征信行业在采集、分类和加工的过程中必然会涉及隐私问题。随着大数据征信
的日益发展,全面准确的用户画像意味着机构掌握了更多的个人数据,高质量的
征信服务与个人隐私保护之间的冲突越来越强。因此,必须通过立法的形式对信
用采集的范围做出明确的界定。美国、德国等征信市场发展成熟的国家都从法律
层面对个人隐私保护问题做出了规定。除了立法监管之外,美国、德国还采用政
府机构监管或者行业自律的方式加强对征信机构的日常监管。
(4)公共数据开放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前提
无论采用哪种信用体系模式的国家,政府部门掌握的公共数据都是信用数据
的重要组成部分。政府可提供的信用信息包括两种:一种是主体基本信息,如身
份信息。完整准确的主体基本信息能够有效解决信息不对称、信息共享和信息应
用问题,有利于不同行业领域信用数据基于基本信息的叠加。二是公共部门在履
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反映主体信用状况信用信息,如工商、税务、法院执行信息。
在任何国家,政府信息公开都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前提。在美国,其政府秉持
“开放政府”“透明政府”的理念,数据开放一直保持全球领先,认为“联邦政
府掌握的信息是整个国家的财富”应对公众开放。2009 年美国政府的数据开放
平台 Data.gov 正式上线,依照原始数据、地理数据和数据工具三个门类组织开放
数据,截至 2012 年 11 月,Data.gov 共开放出了超过 40 万项原始数据和地理数据,
涵盖大约 50 个细分门类。在德国,行政、司法部门的公共信息依法对公众开放,
成为私营征信机构的重要数据来源,为发达的信用经济提供了有力支撑。
(二)加快信用立法
1. 借鉴国外相关立法
12 世纪前后,罗马法的复兴催生了近代民法。据学者统计,有关“诚信”
的规定在《法学阶梯》中就有 38 处、《优士丁尼法典》中有 117 处、《学说汇纂》
中有 462 处。不过,罗马法没有明确规定诚信的一般原则,仅对诚信的概念及相
关制度作了有限的规定。中世纪教会法的“诚信民事制度”较罗马法而言规定更
丰富,其最大贡献在于确立了“一般诚信原则”的法律地位,并且发展了具体的
诚信制度。到 20 世纪 30 年代,诚信作为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开始在公法领域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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