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95 - 企业合规管理体系建设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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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企业合规的检测与监管
重要的。因此,建立第三方机制平台,加强行政和刑事合规工作的联动,从而促
进企业依法合规经营,已经成为一项必要的任务。在这个机制中,检察院应认可
行政合规的整改成效,并将其作为涉企刑事犯罪案件从宽处罚的考量因素。这意
味着,企业在行政合规方面取得成效后,检察院可以对其在刑事犯罪方面进行宽
大处理。这样一来,企业依法合规经营的积极性将得到进一步的提高,同时也能
更好地避免刑事犯罪的发生。而在行政主管部门方面,则应认可刑事合规。这意
味着,行政主管部门需要避免因行政处罚对企业生存产生不良影响,强化行政违
法可能性、行政处理必要性评估,建立预防性监管方式,试行行政和解制度,并
及时回复并接受检察院监督。这样一来,企业在刑事合规方面取得成效后,行政
主管部门也会根据情况进行相应的处理,避免因行政处罚对企业生存产生不良影
响。因此,总之,通过建立第三方机制平台,加强行政和刑事合规工作的联动,
可以更好地促进企业依法合规经营。同时,建立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平台还可以促
进不同领域之间的合作与交流,从而共同推动企业的合规工作。在该平台上,检
察院、行政机关以及企业可以就合规问题进行深入的探讨和交流,分享经验和成
果,共同提高合规工作水平。
(三)打通行刑衔接各“关节”
由于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之间的衔接机制具有模糊性,企业在被不起诉后可
能难以受到有效的行政处罚和监管,从而增加未来再犯罪的风险。为确保刑事司
法程序终结后企业仍受到有效监管,检察机关与行政监管机关之间的沟通显得尤
为重要。为此,可以建立“行刑”监督信息共享机制和日常协作机制,定期交流
监督工作情况,相互支持。检察机关还应发挥其监督职能,及时纠正行政监管机
构在监管过程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这有助于强化检察官主体责任,巩固合规监
管成果,避免司法资源浪费。
由于中国的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是“双轨制”执法,所以要想及时捕捉企业
合规监管的适宜时机,就必须畅通行政与刑事的衔接程序,主要指行政和解后与
刑事合规前这段时间中二者的衔接,对此可从以下方面进行完善。首先,完善行
政和解与刑事合规的实体法衔接。例如,修改现行相关条文,调整行政和解的适
用范围、适用对象等条件,对行政和解所适用的案件类型不再进行限制,有利于
从实体上及时、有序展开行政程序办结与刑事合规启动的衔接程序。其次,连通
行政和解与刑事合规的程序衔接。对此英美国家的普遍做法是,在与企业签订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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