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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检测和环保技术及应用研究
             Ecological environment detection and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technology and application research



             律责任时也应当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玩忽职守状态作为法律制裁的起点,对生态
             环境主管部门设置法律责任时不以“造成严重后果”为前提。有关立法层面如何
             强化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法律责任,排污许可立法探讨仅仅是研究生态环境主
             管部门环境法律责任设置的起点而非终点,环境行政法为了贯彻源头预防理念,

             环境刑法为了更全面的融入生态法益观,均有必要重新审视现行立法,使生态环
             境主管部门的法律责任设置趋向合理。
                 (2)以环保督察与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督促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积极履职
                 首先是通过环保督察督促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积极履职。环保督察在造成企业

             经济效益损失,尤其是重污染企业的经济效益损失的同时,也给当地的环境质量
             带来了提升。环保督察的不断推进,使得环境保护工作从环保领域逐渐深入至政
             治经济领域,生态问责迫使地方政府将地区环境纳入维持政治稳定的考量,削弱
             了地方以往建立的政商关系,并约束地方的任意性行为,优化地方资源配置,开

             始树立新型政商关系。但环保督察发挥显著效用的同时,也深受“一刀切”问题
             的困扰,如“先停后治”“先停再说”“一律关停”“以停代治”等问题。为使
             环保督察制度充分发挥督促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积极履职的功能,还需要从以下方
             面予以完善:一是立法层面,应当从法律法规立法与党内法规立法方面加以强化,

             2019 年印发的《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从党内法规层面详细规定了
             督察主体、对象、内容、程序和权限等内容是近年来环保督察领域立法的重大突
             破,应当严格执行该法规定实施环保督察;二是更充分的动员公众参与。各地生
             态环境主管部门对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视程度存在差异,贯彻落实环境管理制度要

             求的程度也有所不同。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环境保护与污染治理的成效如何,群
             众最有发言权。环保督察制度应当拓宽信息收集渠道,通过网页、邮箱、电话、
             微信公众号等多种途径,号召公众参与到环境督察工作中;三是从立案、问责启
             动、依法调查、出具决定、执行、救济多个阶段加以完善,建立科学规范的环保

             督察问责程序。其次是通过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督促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积极履职。
             在我国,检察机关是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有权提起主体。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具有
             的监督督促功能使其能够成为确保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积极履职的法律手段,从实
             践层面看,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也确实通过诉前程序发挥了强大的督促整改功能。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中双方往往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是否“全面履职”“尽职尽责”
             作为争讼焦点,应当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是否积极履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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