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81 - 生态环境检测和环保技术及应用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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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排污许可
评材料落实情况的检查。因此,可以在《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 25 条中明确规定,
将环境影响管理要求作为确定检查频次和检查方式的考量因素。
其次是适度修改《环境影响评价法》第 28 条关于环境影响评价的跟踪检查
机制的规定。在建设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有跟踪检查职责,
企业负有接受配合检查的义务。但《环境影响评价法》中这一监管机制的规定长
期以来缺乏具体的规则构建,该条主要规定发生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后果后,如
何厘清主体责任以及追究法律责任。但如何落实环境影响评价的跟踪检查机制,
未得到进一步体现,环评执法难以寻得可供遵照的法律规范,法制层面常态化执
法检查机制的缺失是导致环评实施出现“重审批轻监管”现象的重要原因。因此,
为实现在排污许可执法监管中贯彻落实环评的跟踪检查机制。应当进一步调整《环
境影响评价法》第 28 条的规定,消除环评跟踪检查机制与排污许可执法监管立
法层面的障碍,与《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建立有机衔接。《环境影响评价法》第
28 条规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所产生的环
境影响进行跟踪检查,对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应当查清原因、查
明责任。建议调整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所
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跟踪检查,环境影响评价跟踪检查可与排污许可执法检查一
并进行,对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应当查清原因、查明责任。
从实践层面加以审视,调适上述相关条文的努力也确实能产生优化地方生态
环境主管部门对企业的环境行政监管。虽然央地层面频繁出台法律法规、政策文
件规范环境行政执法活动,但当下环境行政监管中运动式执法现象仍有发生。如
某市生态环境局在其《2021 年度环评与排污许可监管工作方案》中就强调通过
加大抽查力度和提高抽查比例实现发现并从严打击虚假环评与违法排污等环境违
法行为。不可否认,运动式执法这一政策工具与治理模式的存在有其必然性。但
运动式执法作为一种超常规治理政策,存在隐性功能易过度发挥的风险。通过调
整修改排污许可立法与环境影响评价立法中的相关条文表述,细化与明定各种执
法措施,将制度化、规范化的监管措施确立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执法准则,能
够规制超常规治理风险,从运动式执法转向常态化监管。
3. 管理检查阶段排污许可与环评后评价的衔接建议
为了实现管理检查阶段排污许可与环评后评价的衔接,对采用环评报告书管
理的建设项目,应当在排污许可执法中监管其环境影响后评价义务落实情况。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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