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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检测和环保技术及应用研究
Ecological environment detection and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technology and application research
应当在竣工验收通过前通过环评审批,更进一步前移审批的时间节点,明确规定
重大变动的建设项目应于开工建设前落实环评审批义务。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在其
《关于加强涉变动项目环评与排污许可管理衔接的通知》中明确指出,涉及重大
变动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变动内容开工建设前,向现有审
批权限的环评文件审批部门重新报批环评文件、重大变动的建设项目变动前已取
得排污许可证的应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由此也可以明确,变动后重新报批的建
设项目也应当如同首次报批的建设项目,相关建设工作只有在取得环评审批后才
可启动,不宜在后续的排污许可申请中一并审批环评文件。
江苏省的做法可谓在不违背现行法前提下的有益探索,为使该份通知文件所
确立的衔接思路得以实现,可通过准确理解《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 7 条中关于
环评材料提交的规定,从法律层面加以明定。《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 7 条规定
了申请排污许可证应当提交的材料,其中就包括环评审批通过材料或登记备案材
料。那么此处的“环评审批通过材料”意指首次申请环评审批的材料抑或重新报
批的环评材料?为使管理检查阶段排污许可与建设项目重大变动重新报批的衔接
构想在现行法层面得到实现,应当将该条关于环评材料的规定理解为特指重新报
批的环评材料。如有必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还可要求企业提交原先的环评材料。
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核查上述环评材料的过程中,还可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第 10、12 条的规定对排污单位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
2. 管理检查阶段排污许可与环评跟踪检查的衔接建议
为了实现管理检查阶段排污许可与环评跟踪检查的衔接,应当调整修改排污
许可立法与环境影响评价立法中的相关条文表述。
首先是适度调整《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 25 条关于监管的规定,进一步在
排污许可监管中体现环评跟踪检查的要求。《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章规定了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排污单位监督检查的具体方式、形式、内容与思路,可以在
排污许可的执法监管中落实环评跟踪检查机制。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或材料是
排污许可证核发的重要审核内容,也属于排污许可管理事项之一。因此,在排污
许可执法监管中跟踪检查企业环评义务的落实情况是排污许可执法监管的重点,
环评跟踪检查机制也可以应当在排污许可的实施监管中得到贯彻落实。排污许可
立法中企业的自觉配合检查义务应当进行新的诠释,不仅包括接受生态环境主管
部门对于排污许可证落实情况的检查,也应当包括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于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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