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3 - 法律理论与应用实践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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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中国法律和法律体系



            融合继承,有助于重新审视优秀传统文化及其价值观对现代民法制度的重要意义。
                 1. 民本思想与“以人民为中心”理念的融合
                 “以民为本”作为传统政治思想的核心内容之一,包含了“民为邦本”“执
            政为民”“民重君轻”三个层面,在一定程度上契合了现代法治理念中的“人权”“以
            人民为中心”理念,两者是传承与发展的关系。其中人格权独立成编、注重保护

            弱者权益、从善人思维与恶人思维中寻找立法逻辑,体现了《民法典》以人民为
            中心、保护民事权利的立法宗旨。
                 (1)人格权独立成编

                 古代中国自周朝开始,便提出了“以德配天”“敬天保民”的思想,认为
            应当高度重视民众的力量,保障民众的基本需求。春秋战国时期重民思想逐渐转
            化为民本思想,当代“以人为本”的思想便是传统“民本主义”思想的继承和发
            展。而《民法典》中最能体现“以人民为中心”理念的当为人格权独立成编,其
            不仅以严密、周延的方式建立起开放式的人格权体系,还涵盖了从出生前到死亡

            后的超生命周期的延伸性保护,如增加死者人格利益保护、胎儿利益保护等。《民
            法典》从立法层面对自然人和其他民事主体人格权予以认可,极有利地维护并保
            障了个体的尊严,实现了从“物本主义”到“人本主义”的历史性跨越,也为中

            国在民法理论体系作出了最卓越的贡献。因此人格权法在《民法典》中独立成编,
            并不是为了特色而特色,而是与传统中国人的观念相契合的,是深深根植于中国
            传统法律文化之中的。
                 (2)注重保护弱者权益
                 我国自古以来就有“敬老爱幼”的历史传统。《尚书大传》云:“老弱不受刑,

            故老而受刑谓之悖,弱者受刑谓之克。”还有诸多条律都体现了扶助弱势群体的
            优良文化传统,《民法典》同样关注地位差异,注重保护弱者权益,如第 1035
            条对未成年人个人信息进行立法上的特殊保护,对于个人信息的处理应征得自然

            人或监护人的同意;第 128 条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妇女、消费者等主
            体的民事权利进行特别保护;第 648 条规定了向社会公众供电、水、气、热力的
            提供者不享有拒绝订立合同的权利;第 658 条不允许赠与人撤销具有救灾、扶贫、
            助残等性质的赠与合同,为保障陷于穷困的赠与人而允许其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第 726 条赋予房屋承租人以同等条件下的优先承租权保障其居住权等,都是《民

            法典》对弱势群体倾斜保护的体现,体现了法律的实质正义和实质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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