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2 - 法律理论与应用实践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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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理论与应用实践分析
               Analysis of Legal Theory and Applied Practice



            同决定于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从感性活动基础上总结的社会存在理论,为马克
            思恩格斯揭示法或法律的客观性、历史性提供了重要依据。《德意志意识形态》
            将唯心主义法学家的视角从“上帝”“观念”拉回现实存在的个人,以构成世界
            的个人的感性活动为前设,论证了生产力和生产关系有机统一的生产方式决定人
            类社会的发展走向。具体而言,维持基本生存条件是人类从事政治、法律、艺术

            等“创造历史”活动的前提。人要生存,必须生产物质生活本身,即物质资料的
            生产和再生产,而从事这一现实的历史活动使通过劳动工具改造世界成为必然。
                 为了抵御风险,在不断重新生产自己生存必需物质资料的同时,人们开始组

            建家庭并繁育后代。在这个过程中,两种关系交错产生:人类改造自然的自然关
            系和人与人交往的社会关系,前者孕育了生产力,二者共同衍生了生产关系,生
            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统一构成社会物质资料的生产方式,而物质资料生产方式下的
            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所形成的经济关系是决定法律本质的根本性要素。质言
            之,作为社会意识的法律并没有自己的历史,“而发展着自己的物质生产和物质

            交往的人们,在改变自己的这个现实的同时也改变着自己的思维和思维的产物”,
            现实的生产力和与之相适应的交往形式才是制约法律产生和发展的根本动因。
                 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矛盾运动推动法律的形成、发展与变革。恩格斯在批判

            蒲鲁东主义者荒谬的法律万能论时精辟地论证了法产生于经济生活的一般规律,
            指出:“在社会发展的某个很早的阶段,产生了这样一种需要:把每天重复着的
            产品生产、分配和交换用一个共同规则约束起来,借此以个人服从生产和交换的
            共同条件。这个规则首先表现为习惯,不久便成了法律。”氏族共同体时期,生
            产力极其低下,人的体力是生产力的主要构成要素,生产和交换主要存在于人和

            自然之间,消费主要满足个人的生存需要,以血缘和地缘为基础联结在一起的人
            们并没有象征个人所有权的“财产”。
                 劳动工具的使用使生产力有了改善,为了适应生产力的发展社会分工也缓

            慢出现并复杂化,畜牧业和种植业、农业和手工业两次社会大分工,使劳动生产
            率大幅提高,出现了超出自身消费的若干剩余,单个生产者之间的交换成为社会
            生活的必需,平均分配劳动成果的氏族习俗被“财产关系个体化”的过程打碎,
            适应个别的经济关系和个别行为调整的个别调整方式从氏族习惯中脱胎而出。交
            换频次的增加和专门从事产品交换的商人群体的出现,使人们逐渐摆脱纯粹偶然

            性、随意性的个别性调整方式,从大量个别经济现象中概括出共同规则的规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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