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7 - 法律理论与应用实践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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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中国法律和法律体系
只是因为他们是这一阶级的个人”。国家和法律自诞生之日起,就以一种异化的
力量独立于人的存在成为统治阶级意志和利益的维护者。所以,在阶级对立的国
家中,法的自由价值具有极大的局限性和阶级性,法律以“普遍自由”的形式将
统治阶级的个人利益和个人自由凌驾于社会自由之上。只有在共产主义社会这个
真正的共同体中,每个人才能获得全面发展其才能的手段,才能在自己的联合中
获得置于自己控制之下的真正自由。
2. 权利是法律的核心价值
权利是法律的核心价值范畴和理解一切法律现象的中枢。马克思恩格斯虽
然没有系统论述权利的专著,但是他们对权利的探讨贯穿其思想形成的始终,并
在前人丰沃的权利哲学土壤中汲取养分,形成自己的历史唯物主义权利理论之树。
《莱茵报》之前,马克思深受康德权利观念的影响,认为自由是人与生俱来的权
利并以此作为理论武器对普鲁士的书报检查令进行无情的批判,揭露了书报检查
令是对出版自由的践踏,是对人类自由的反动,不具有法的本质规定,因为“真
正的法律”是自由的肯定存在,是对权利的保障,而书报检查令只是披着法律外
衣的“任性”。在青年黑格尔派的影响下马克思批判地继承了康德和黑格尔的思
想,形成自成一体的“新理性批判主义权利观”,《莱茵报》时期对普鲁士书报
检查令的批判不再局限于分析自由权形而上的抽象意义,扩大到对整个社会基础
的批判——专制主义下的自由作为一种特权取代了自由普遍性的权利本质。马克
思在论证以新闻出版法代替书报检查令的过程中,初步探讨了权利作为法律价值
应由良法予以确证,而是否肯定自由的存在成为法之所以为法的价值尺度。
克罗茨纳赫时期,受费尔巴哈人本主义唯物论的影响,马克思开始从现实
的人出发考察国家、社会和法律的本质及发展规律,发现“人永远是一切社会组
织的本质”,“人就是人的世界,就是国家、社会”。在《神圣家族》中,马克
思恩格斯从市民社会出发深入自己的认识,“现代国家承认人权和古代国家承认
奴隶制具有同样的意义。就是说,正如古代国家的自然基础是奴隶制一样,现代
国家的自然基础是市民社会以及市民社会中的人,……现代国家通过普遍人权承
认了自己的这种自然基础本身”。科学论证了人权的内容、性质由其所处的社会
基础、社会性质所决定,开始走上以历史唯物主义考察权利的科学道路。
《德意志意识形态》正式从生产力的发展规律阐释权利的产生、发展,标
志着历史唯物主义权利理论的形成。权利并非随意建立的个人意志,而是如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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