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3 - 法律理论与应用实践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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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中国法律和法律体系
调整方式应运而生。
在生产力相对稳定的时期,每天重复的经济行为形成固定的行为模式,从
这种反复出现的行为模式中抽象出来的规范性调整方式一开始表现为习惯,随着
生产方式规范化程度的提高和人们认知能力的提升,这种习惯逐渐发展为“法权
习惯”。社会分裂随着生产力和分工的出现而产生,并使财产权利关系深深打上
阶级的烙印,为避免代表各方利益集团的阶级陷入无休止的争斗,凌驾于各阶级
之上的国家以中立的姿态出现,法权习惯便在客观上抽象为普遍的行为规范——
法律。当物质资料生产方式中最活跃的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既有生产关系不
但无法适应它的发展,反而成为其继续发展的桎梏,意味着社会革命时代来临了,
法和法律作为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必然伴随着生产力的发展或经济基础的质
变而发生质的变化。
2. 法律体现特定的阶级意志
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国家体现。统治阶级,是在阶级对立的社会中,占
统治地位的力量在阶级斗争中取得胜利并掌握政权的利益团体。为了维护既得的
阶级利益,“占统治地位的个人除了必须以国家的形式组织自己的力量外,他们
还必须给予他们自己的由这些特定关系所决定的意志以国家意志即法律的一般表
现形式”。这样,以国家为中介发布,看似具有“普遍性”意志的法律成为统治
阶级组织自己力量的重要工具,使应然意义的法通过国家这种虚幻共同体被归结
为社会各阶级都必须服从的法律。
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无情揭露了资产阶级法的本质,由此揭
示了法律、国家和统治阶级利益的关系——“你们的法不过是奉为法律的你们这
个阶级的意志”——法律作为统治阶级以国家形式维护本阶级利益的手段的本质
跃然笔下。在资本主义社会,资产阶级崇尚的法只有成为全社会一致遵循的法律
才可对资产阶级赖以存在的财产私有制加以有效保护。财富在私人手里的积累、
资本的形成和增殖,使资产阶级具备推翻封建所有制关系的武器。终于,生产力
的发展炸毁了束缚其发展的桎梏,经济上的优势使资产阶级成为取而代之的统治
阶级,他们运用在现代代议制国家夺取的政治统治权,将这个阶级的法权要求——
对财产私有制、资产阶级自由和利益的保护——以法律的形式宣称为国民的普遍
意志。依靠制定和实施法律的国家官吏以及相应的物质附属物:商业法庭、工厂
法庭、资产阶级的陪审制和整个物质立法,使资产阶级的统治得到巩固。通过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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