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6 - 法律理论与应用实践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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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理论与应用实践分析
Analysis of Legal Theory and Applied Practice
求人在深刻、全面认识必然性的基础上结合自己的目的、需求,形成改造世界的
动机,自觉地进行创造性实践活动,使客观规律以最有利于人的方式发挥作用,
实现必然向自由的转化。在资本主义社会中,无产阶级要想从“物的关系”的桎
梏下解放,不仅需要认识生产资料的私人占有与生产社会化之间的矛盾必然使资
本主义导向破产,更重要的是通过自觉的革命实践去推翻资产阶级政权,释放和
发展被抑制的社会生产力,建立一个由革命无产者控制自己生存条件和社会全体
成员生存条件的共同体,“在真正的共同体条件下,各个人在自己的联合中并通
过这种联合获得自己的自由”。
其次,意志自由支配下的人类行为是法律调整的对象。意志是社会主体在
客观经济条件下形成的一种希求,即将观念活动外化为现实客观生命力的意图和
愿望,而行为是其与客观世界联结的中介。马克思在《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辩论》
中论及捡拾枯树枝和盗窃林木的区别时,曾对行为与意志的关系作出思考,认为
人的行为因为意图所作用的对象不同而有所区别,行为的内容和形式应是衡量意
图的唯一客观标准。也就是说,社会关系参加者内在的意志只有通过行为外化才
具有法律意义。马克思批判性继承了“自由是意志的根本规定”的诠释,认为自
由自觉的活动是人类的特性,这种自由自觉不止于客观实践活动,更涵摄思想领
域的意志自由。由此,意志自由的社会关系参加者可以选择多种活动方案,为法
律调整提供能动的空间,“对于法律来说,除了我的行为以外,我是根本不存在
的”,而那些以“倾向”“思想”作为调整对象的法律无疑是对人民自由圣经的
法的抵牾,实质是践踏自由、驱逐异己的“党派法”。
最后,人的社会属性决定了人获取自由的范围和程度受社会物质生活条件
的制约。马克思恩格斯认为,自由是人的自由,对自由的阐发离不开对人的本质
的探讨,而人是现实存在着的社会中的个体,人获取自由的范围和程度受制于现
有生产力的发展水平。有限的生产力不仅制约人们享有自由的权利,而且产生占
据优势的少数人为了实现自由而剥夺处于劣势的多数人的自由的“非人的”方式,
私有制条件下,在虚幻的国家共同体中,这种“非人的东西”只能导致越来越多
的自由集中在少数人手中。因之,马克思恩格斯从政治和法律意义上一方面认可
个人获得自由只能依靠国家、服从法律,另一方面揭露了资本主义制度下国家和
法律的虚幻性,“在过去的种种冒充的共同体中,如在国家等等中,个人自由只
是对那些在统治阶级范围内发展的个人来说是存在的,他们之所以有个人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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