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5 - 法律理论与应用实践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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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中国法律和法律体系
中肯定一定的法律原则、法律精神与特定的宗教信仰、施政准则、习俗风尚等有
关系,马克思恩格斯不仅看到社会经济基础在法现象中的本体性、终极性地位,
而且同样肯定了上层建筑的其他因素影响和制约法律的发展。“这并不是说,只
有经济状况才是原因,才是积极的,其余一切都不过是消极的结果”,而是指一
切政治的、历史的、文化的因素都影响法律的面貌和走向。所以,无产阶级在争
取自己解放的斗争中,必须在纲领中明确提出自己的法权要求,并充分利用上层
建筑提供的一切有利因素,采取一切政治形式,包括充分利用普选权来进行合法
议会斗争,直至通过暴力革命使本阶级的权利要求上升为法律权利,获得国家意
志的形式。
(二)关于法律价值论的思想:理性阐释法律的理想状态
法律价值是一般价值的特殊表现方式,是“在人(主体)与法(客体)的
关系中体现出来的法的积极意义或有用性”。随着时代发展、社会关系的多样性
和人的需求的不断变化,法律创制和实施的宗旨也会有所不同。为争取无产阶级
自身的解放,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将促进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贯穿其法律思想的方
方面面,由此引申出对自由、权利、秩序三种法律价值的探讨。
1. 自由是法律的目的性价值
自由在哲学和政治学领域是一个古老而又常新的命题。马克思主义经典作
家批判地继承了近代古典自然法学派和德国古典哲理法学派的“理性自由观”,
运用历史唯物主义的分析方法从历史的、经济的、社会的角度考察自由的本质、
来源及其发展规律,确立了历史唯物主义的自由观。
首先,自由是在客观必然性认识基础上改造世界的活动。客观必然性是不
依赖于人的意志存在的事物内部以及事物之间确定不移的、客观的发展规律,在
它未被人类认识之前,作为一种盲目、异己的力量支配、束缚人们的行动,使人
们成为必然性的奴仆,当它一旦被人们认识和掌握,就变成人们自由自觉外部活
动的内在根据。因此,人们对客观必然性认识和掌握的程度直接影响和制约着人
们获得自由的程度。“意志自由只是借助于对事物的认识来作出决定的能力。因
此,人对一定问题的判断越是自由,这个判断的内容所具有的必然性越大。”
马克思恩格斯并没有止步于认识领域自由的取得,而是进一步强调客观必
然性背后更深层次的自由价值目标。“自由不在于幻想中摆脱自然规律而独立,
而在于认识这些规律,从而能够有计划地使自然规律为一定目的服务。”这就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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