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6 - 法律理论与应用实践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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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理论与应用实践分析
Analysis of Legal Theory and Applied Practice
化发展。首先,应当保障某项法律条文中内部逻辑明确,这一项也是所有法律部
门体系中最基础的部分;针对某一用语以及某款的规定不能违背这一法律条文总
体的解释。其次,在翻阅法条的时候,司法工作人员需要把各项我国《刑法》条
文相关的体系解释结果放在所含的总类别中进行检查看是否整体符合规定,这也
是保障刑法体系完整性的重要标准。再次,法官将得出的解释结论放在整个刑法
典体系当中进行审视,看是否与我国《刑法》的基本精神、原则以及其他法律条
文冲突;紧接着,将解释结论放在整个法律体系之中进行考量,同时也要注意与
不同部门法的位阶问题,避免产生和其他部门法相冲突的现象。最后,刑法体系
解释得出的结果还必须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也会从侧面推进法律方
法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也会推动法官更严谨更有效率的办案。
2. 刑法体系解释不拘泥于同一解释规则
对我国《刑法》用语作出的不同解释也并不可能违反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
我国《刑法》用语的抽象性决定了我国《刑法》的解释不能完全拘泥用语的字面
含义,严格按照其字面含义进行形式解释。罪刑法定原则作为我国《刑法》的一
项基础原则,一方面会有效地惩罚与预防犯罪,维护社会秩序。另一方面,又能
保障所有人的合法权利,成为保障人权的大宪章。总体来看,刑法体系解释必然
要在保证不违反该项原则的基础上作出正确的逻辑判断。
近些年,刑法学界针对高空抛物适用何种罪名问题有争议,虽然我国《刑法
修正案(十一)》给出了解释,但是理论界针对此问题还是各执己见。其中近些
年针对高空不断出现的违法行为,所涉及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被称为
兜底性罪名,但是在适用的时候,实务中常有一种错误思维:如果行为达不到其
他罪名的成立要件,那么就退而求其次,降低一格,适用兜底罪名。因为兜底罪
名的成立要求并不高。但实际上,本罪和放火罪等在我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
条中是并列关系,在犯罪成立条件上处于平等的地位。当危险没有达到放火罪的
程度,意味着也就没有达到本罪的程度。在刑法体系解释的具体实践中,对于一
些司法实务中感到难以理解的情况进行正确的判断很有意义,与罪刑相适应原则
齐头并进,这样会更好地维持刑法体系解释的内部逻辑畅通完整。这样看来二者
也是相辅相成的关系,缺一就会影响到刑法体系的稳定性和协调性,不利于解决
司法实务中出现的各种新型问题。
刑法体系解释是使我国《刑法》条文相互协调的最好方法,不仅可以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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