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8 - 法律理论与应用实践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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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理论与应用实践分析
Analysis of Legal Theory and Applied Practice
(二)网络时代刑法解释过度扩张化的成因
刑法解释的扩张化,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纷繁复杂的社会情势下刑事司法
机关惩治犯罪的需求;但网络时代刑法解释的过度扩张化不仅违背了这一初衷,
也埋下了诸多法治隐患。为此,有必要对网络时代刑法解释过度扩张化的成因予
以剖析。
1. 立法层面:刑法规范的供给不足
晚近以来,我国进行了积极的刑事立法活动。尽管理论界对此褒贬不一,
但是应当承认的是,积极的刑事立法活动通过严密刑事法网很大程度上妥当解决
了对一些新型犯罪行为的定罪量刑问题。在网络犯罪的刑事立法上,我国原有的
纯正的网络(计算机)犯罪仅包括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破坏计算机信息
系统罪。《刑法修正案(七)》增设了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非法控
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刑
法修正案(九)》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增设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由此形成了现有的纯正的网络
犯罪体系。但值得说明的是,现有的网络犯罪刑法立法体系远远满足不了网络时
代刑法规制的需求。
以轻罪的适用为例进行说明,在我国当前的社会治理中就存在着重罪过多、
轻罪设置过少,导致司法机关适用重罪乃至突破罪刑法定原则的限制,最终类推
定罪的情形。其中与网络时代刑法治理有关的就是,司法机关将“恶意刷单”行
为认定为破坏生产经营罪。一方面,根据现有刑法主流观点,以是否仅能在网络
空间实施,还是同样可以存在于现实物理空间为标准,可以将网络犯罪分为纯正
的网络犯罪与不纯正的网络犯罪。其中一些犯罪行为虽然类型较新,但大部分情
况下与传统犯罪相比并没有产生异化。此时,由于法律条文的模糊性与弹性,因
此仍有适用旧法条的空间。另一方面,当新型犯罪行为与现有罪刑规范不一致时,
如果司法机关仍然基于新型犯罪行为的法益侵害性,出于犯罪惩治的目的,将其
进行入罪化处理,便很有可能致使轻罪的社会治理中出现罚不当罪、罪不当罚的
情形。实际上,类似的行为在网络犯罪的刑法应对中并不鲜见。有学者甚至指出,
当前我国司法实践中已经出现了“口袋思维”入侵网络犯罪的不当倾向,其中寻
衅滋事罪、非法经营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纷纷被用于规制网络空间中的虚
假言论、公关活动,以及传统犯罪的网络化现象。其中,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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