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1 - 法律理论与应用实践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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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刑法及刑法体系
张解释的直接逻辑结果就是界定扩张解释与类推解释的边界。遗憾的是,由于现
有方案存在一些无法避免的缺陷,所以无法克服网络时代刑法解释过度扩张化的
弊端。
其一,现有理论研究存在概念使用混乱或者误用的嫌疑。一方面,正如上
述持第三种观点的论者所指出的,所谓的主观的客观解释与客观的主观解释本质
上并没有差异。因为无论是何种刑法解释都必然需要将刑事解释的边界限定在罪
刑法定原则的框架下,同时由于刑法条文的模糊也自然具有扩张适用的可能。另
一方面,上述观点存在概念循环论证的嫌疑。具体来说,对如何限定刑法解释扩
张化的边界,上述方案都不约而同回到“刑法条文可能具有的含义”和“一般人
预测可能性”上。此外,在刑法之内与刑法之外进行解释的观点看似相对明确,
但仍然只是将“是否超出刑法法条含义”的争论转移到“能不能等价还原”的问
题上,仍然没有解决核心争议。
其二,现有的理论研究无法为司法实践提供明确的指引。在以罪刑法定原
则为基础构建的刑法理论框架下,当然具有区分扩张解释与类推解释的必要性,
尤其是在当前网络犯罪的刑法立法供给不足,以及并非所有的网络犯罪都是新型
犯罪的情况下,刑法条文的扩张解释仍然是网络时代刑事治理的重要途径。此
时,尽管上述第一种方案与第三种方案都主张刑法解释应当接受罪刑法定原则的
检验,但在恶意刷单行为能否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上,两者仍然得出了截然不同
的答案。从某种程度上来说,这可能会进一步加剧司法实践中适用刑法解释混乱
情况的程度。
其三,从当前理论研究现状来说,学界对区分扩张解释与类推解释所尝试
的努力与现实需求相比,仍然存在一定的偏差。一种观点认为,扩张解释与类推
解释之间并无实质的界限,因此也就不存在所谓的区分扩张解释与类推解释问题。
如有学者指出,“类推解释和扩大解释之间并没有绝对的区别,在说明原理上二
者甚至可以互换”。此外,还有学者也认为,扩张解释与类推解释在思维模式上
并无本质的区分,理论界的尝试仅仅是为了近代法治意识形态的需求,甚至可以
说其是“近代法治的一个美丽谎言”。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扩张解释与类推解释存
在界分的可能性。如有学者就指出,扩张解释与类推解释在构造上就存在是否处
于刑法条文用语可能的含义之中、是否具有一般公民的预测可能性、是否采用符
合形式逻辑的推论、是否从罪刑法定主义的理念出发等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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