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0 - 法律理论与应用实践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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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理论与应用实践分析
Analysis of Legal Theory and Applied Practice
理中,司法实践在“重刑治毒”的刑事政策过度导向下,也同样滋生了运输毒品
犯罪重刑化的现象。在网络犯罪的治理上,为了应对技术性风险的泛化,《刑法
修正案(九)》采取了刑罚处罚前置化的立法技术,以实现对信息网络安全风险
的治理诉求。这一举措同样契合了刑事政策权利保障与社会防卫的目的。在刑事
政策的犯罪控制等目的导向下,刑事司法在网络犯罪的法律适用上过度倾向实质
违法性的判断,进而实现对社会具有危害性的行为的入罪化处理,但其实质上忽
视了对法律条文的规范判断,进而有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的风险。
此外,刑事政策过度司法化的另一个体现也可以从网络犯罪的“口袋化”
中得到印证。如前所述,网络犯罪的刑事立法存在规范供给不足的问题。在刑事
政策“有罪必罚”的理念导向下,进一步使得刑法解释与刑法立法的次序产生了
错位,由此导致了对一些本该通过增设新罪解决的犯罪行为,强行通过扩张刑法
条文的形式予以解决,进而产生罚不当罪的现象。
3. 方法论层面:现有解决方案无法提供足够的理论供给
理论层面就网络时代刑法解释扩张化的现象,存在如下几种解决方案。第
一种是“主观的客观解释论”。该说认为,针对网络时代客观解释的扩张化倾向,
应当结合主观解释论的法治基因进行改造,在坚持以客观解释为基础的同时,将
解释限制在“刑法条文的语言原意”范围内,即以主观解释来作为客观解释的限
制。第二种方案是“活的主观解释”或者说客观的主观解释论,该说认为在主观
解释中有吸取与容纳客观解释的必要性与可行性,但主观解释汲取客观解释的边
界也应当划定在罪刑法定原则、罪名的规范保护目的,以及明确的立法原意之内。
第三种方案则认为,无论是上述所谓的“主观的客观解释”还是“客观的主观解
释”基本上都是一样的,没有本质上的区别。该论者进一步指出,无论是在网络
时代,还是传统的社会空间中,对犯罪的解释当且仅能采取客观解释。此外,还
有学者指出可以结合网络犯罪之外的犯罪治理模式与网络犯罪之内的犯罪类型、
等价性判断以具体解决网络时代刑法解释的限度问题。
尽管上述方案论述的角度及内容存在差异,但其共同之处都在于力图避免
扩张解释的过度化,或者说最终落脚点都在于力图廓清扩张解释与类推解释的边
界。在网络时代,扩张适用刑法传统条文成为应对日新月异的网络犯罪的首要手
段;实际上,扩张解释是在刑法规范供给不足的情况下,最为直接也最为有效的
方式,但需要警惕其以扩张解释之名,异化为类推解释。因此,避免或者控制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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