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9 - 法律理论与应用实践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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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刑法及刑法体系
政手段的有效性,又合理限缩了犯罪圈,不至于使网络平台面临过重的刑事责任,
具有一定的开创性,极大地丰富了我国不作为犯理论及其立法实践。但网络平台
服务者的不作为犯罪使得网络空间中的犯罪成为了一个不同于传统空间犯罪中的
“加害人—被害人”的多元化结构。这样的结构往往呈现出“网络服务提供者—
加害人—被害人”“加害人—网络服务提供者—被害人”“网络服务提供者—网
络服务管理者—加害人—被害人”“加害人—网络服务管理者—被害人”等多种
样态,给传统刑法理论带来的冲击不可小觑。
(三)刑法应对的体系性策略
1. 建构起网络犯罪刑法应对的基本理念
第一,在网络新型犯罪之“立法论”与“解释论”的平衡选择上,应当坚
持以解释刑法为中心。针对很多网络危害行为立法入罪后在实践适用上的问题,
曾一度出现构建专门的网络犯罪法与完善传统犯罪网络化解释的两派呼声,新冠
疫情的发展对网络时代的犯罪态势产生了方向性的重要影响,特别是在涉及网络
犯罪相关罪名的增多以及传统犯罪表现形式的网络异化后,需要进一步思考刑法
立法论与刑法解释论的关系。针对刑法前置化的立法现象,学界早就对频繁颁布
的刑法修正案所带来的立法稳定性的冲击问题展开了分析,结合目前的研究情况
以及网络时代犯罪发展的特点,应当充分发挥刑法解释的功能,以释法为中心确
立起刑法体系完善的基本价值性原则。要始终秉持刑法的谦抑性来对相关的法律
规定进行调整,通过司法解释扩张犯罪构成要件内涵,避免过多地设立罪名,对
于处罚范围应该合理设定,考虑网络空间的犯罪可能性,适度规定处罚对象的范
围和处罚措施的内容。
从 1997 年《刑法》制定以来,相关的司法解释基本上是围绕着构成要件,
即犯罪对象、主体、主观要件、客观要件里的行为类型等进行解释。这些领域主
要辐射网络赌博、网络诈骗、网络诽谤、网络传播淫秽物品等犯罪类型。从司法
解释的发展趋势来看,在早期,刑法更多地强调计算机犯罪。这个时期的司法解
释对网络空间的犯罪行为更多的是一种技术性的回应。此时司法解释着力于以网
络为对象进行分析,明确计算机信息系统、计算机犯罪、虚拟财产等。随着网络
平台增多,以网络为工具进行犯罪的解释开始增多。此时刑法解释更为关注行为
类型,着重于对新型犯罪行为进行类型化解释。
现今,随着网络智能化的不断增强,各国对于网络主体空间的重视日趋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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