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4 - 法律理论与应用实践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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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理论与应用实践分析
               Analysis of Legal Theory and Applied Practice



            力下,形成了完备的犯罪构成理论。我国犯罪构成理论起步较晚,建国初期才在
            苏联模式的影响下构建了以四要件为核心的犯罪构成理论。当前,学界对于四要
            件犯罪构成理论有着不同的看法,主张坚持者有之,主张改革完善者有之,主张
            全面引入三阶层理论者亦有之。作为有半个多世纪历史的犯罪构成理论,四要件
            理论基本契合我国的国情,并在我国法治化进程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随着时代

            的不断发展,四要件理论也暴露出越来越多的局限性,引发了法学界乃至社会公
            众的广泛关注。因此,深入反思我国犯罪构成理论,并在与其他法系犯罪构成理
            论比较的基础上,提出完善的措施,就成为当前的急迫任务。

                 (一)犯罪构成理论的历史沿革与意义
                 1. 犯罪构成理论的历史沿革
                 作为近代刑法学的核心内容,犯罪构成理论有着悠久的历史,最早可以追
            溯到中世纪的意大利。在当时的意大利法院中,犯罪嫌疑人特别审问前有一个“犯
            罪的确证”的前置条件。1581 年,欧洲刑法学先驱利那休斯在“犯罪的确证”

            的基础上提出了“犯罪事实”的概念,进一步规范了特别审问的前提条件,并为
            犯罪构成概念的提出奠定了基础。1796 年,刑法学家克莱因首次将意大利文的“犯
            罪事实”翻译为德文的“犯罪构成”。克莱因并未从刑法学的层面探讨犯罪构成,

            直至 1 个世纪后,费尔巴哈才从刑法学的角度来运用犯罪构成的概念,并提出了
            犯罪构成最为原始的概念,“只有存在客观构成要件的场合,才可以被惩罚”。
            20 世纪以来,在贝林格、麦兹格等法学家的努力下,犯罪构成理论得到了长足
            的发展,其中,最为主要的便是构成要件理论发展为刑法总论的理论体系基干。
                 2. 犯罪构成理论的意义

                 尽管不同法系的犯罪构成理论有着很大的差别,但犯罪构成理论在刑法学
            中的意义是相通的。从法律地位而言,犯罪构成理论在刑法学中占据核心地位,
            并发挥基础作用。一方面,犯罪构成理论是刑法理论研究的起点,规定着刑法理

            论研究的方向。另一方面,犯罪构成理论与整个刑法学体系相始终,刑法学中许
            多问题,特别是基础性的理论问题,均与犯罪构成理论有着密切的关系。从司法
            角度而言,司法定罪离不开犯罪构成理论的支撑,犯罪构成理论事实上为司法定
            罪提供了依据,保证了司法定罪的规范性与严谨性。犯罪构成理论为犯罪的认定
            提供了依据,不仅可以限定罪和非罪的界限,也具有犯罪区分的功能,能够将此

            罪和彼罪区分开来。随着司法实践的不断深入,事实认知方法成为犯罪构成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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