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1 - 法律理论与应用实践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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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刑法及刑法体系



            情况。如果想对某一类犯罪的现行立法进行调整修改,则可以通过法学评注寻求
            立法上可能改变的犯罪构成要件要素,以及设置司法实践中遇到的尚处于立法空
            缺的新型犯罪的成立条件等问题。
                 第三,树立网络空间发展共同体的刑法理念。在网络时代,刑法的创新发
            展是一个涉及刑法观念、刑法功能与刑法思维等多维度的问题。从刑法自身完善

            的外部需求来看,随着线上活动日益增多,要加强全球网络空间维护的战略合作。
            这样的战略合作既要关注网络空间国际发展的刑事理念,以网络主权为出发点,
            以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为指引,也应树立起网络空间发展共同体的刑法思维。在

            全球网络空间发展共同体思维的指引下,需要积极学习域外先进互联网制度与刑
            法理论制度,关注外国理论和经验对拓展研究视野、丰富研究内容、开启研究新
            路径乃至推进我国刑法学研究的重要作用。梳理域外刑法既有的知识谱系、理论
            框架,厘清某种理论产生的历史背景和试图解决的主要问题,明确某种理论在其
            生成国家的发展趋势、理论争议以及可能蕴含的风险及其局限性,进而以解决中

            国问题为出发点和归宿点,对借鉴和引进某种理论的中国场景和必要性进行探究,
            并对某种理论与中国既有刑法理论的有机协调进行梳理和探索。
                 2. 完善刑法中的行为认定范畴

                 行为作为刑法中的一个基础性概念,有必要在新的社会背景下进行新的理
            解与研究。在刑法学说的发展历程上,先后出现了几种具有影响力的行为理论,
            主要为自然行为论、目的行为论、社会行为论、人格行为论等。这些理论学说都
            承认刑法中的行为和一定的身体举动相联系,需要厘清的关键问题就是,行为的
            外延如何延伸才能最好地认定能纳入刑法评价的一般行为?刑法中的行为是否包

            括行为的方式、方法和手段。既然既定学说无法圆满地阐明清楚刑法中行为认定
            的复杂性,鉴于网络空间犯罪行为样态的变化,可以立足于现有的刑法规范体系,
            直接从行为认定的基本构造上加以思考完善。在通常情况下,行为本身就包括行

            为的方式方法和手段,是行为自身的一种体现形式。但是,网络空间中的行为与
            传统意义上的身体举动行为却不尽相同,很多抽象意义上的举动可能是信息网络
            技术化的无形行为,也可能是线上线下相互作用的行为。因此,针对日益复杂的
            网络空间行为之表现方式,可以对刑法规范意义上的“行为”构造和“行为”范
            畴进一步划分。

                 首先,可以将犯罪行为的构造分为基本行为构造与复杂行为构造。立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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