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3 - 法律理论与应用实践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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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刑法及刑法体系



            行为的认定。在这种构造中,违反刑法条文之外的规定加基本行为样态就构成了
            犯罪行为。第三,“违反规定 + 行为 + 危险”构成网络空间犯罪行为的认定。这
            里的危险指的是特定的危险状态,有法律规定的具体的可界定之危险。第四,“违
            反规定+行为+实害结果”构成网络空间犯罪行为的认定。在这种犯罪行为构造下,
            违反相关规定是前置条件,同时还需要具备实害结果,诸如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

            全管理义务的人员的行为被认定为犯罪时还需具备其他严重后果事实的发生。第
            五,“违反规定 + 行为 + 情节”构成网络空间犯罪行为的认定。在此种复杂的犯
            罪行为构造下,以违反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为前置条件,同时还需具备行为要素

            和情节严重要素。
                 网络空间中行为的新样态、对象的新样态和危害后果的新样态都具有网络
            空间固有的技术性、隐蔽性、虚拟性等特征,因而在犯罪行为的认定上,需要结
            合很多其他要素。将网络空间中的犯罪行为进行简单行为构造和复杂行为构造之
            结构化的认定,是基于刑法打击刑事犯罪的考量以及网络犯罪自身的特殊性而进

            行的权衡。
                 3. 树立密切关注前沿科技发展的理念
                 网络犯罪的迭代更新,帮助行为的实行化、预备行为的实行化、网络服务

            提供者的平台管理责任刑事化等皆因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而被纳入刑法的评价范
            围。诸如,自动驾驶技术所带来的交通领域的责任风险、强人工智能领域所带来
            的安全保障风险、生物技术发展所带来的法益侵害风险等都是现阶段很多部门法
            需要关注的重要技术领域。刑法对网络犯罪的治理离不开对信息网络技术的密切
            关注,无论是刑法立法还是刑事司法抑或刑法理论的研究,都必须高度关注科学

            技术的发展,随时注意网络技术应用中可能出现的新情况会给国家安全、公共安
            全和社会生活带来的新问题,并根据这些新问题的出现形式决定采取什么样的社
            会治理方式,决定要不要刑法的介入以及刑法介入的路径与维度。网络时代的一

            个显著特征就是科学技术的突飞猛进与日新月异,科技所带来的机遇与挑战并
            存,犯罪态势借助新型技术手段所呈现出的新的表现形式需要刑法的早期预防与
            震慑,唯有如此,才能充分发挥刑法在网络时代社会发展中的保护功能。

                 三、中国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


                 犯罪构成的概念提出至今已有数百年的历史,并在一代又一代法学家的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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