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7 - 消防监督与技术理论研究
P. 157

第六章 消防监督



            原则是少数服从多数。但这种情况并不多见。因此这样广泛协商制定出来的消防
            法律接受性好,执行力强。德国标准化研究所所属的消防专业标准化委员会有着
            80 多年的历史,负责德国的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专业标准的制定和修订。与此
            同时,它并参与欧洲标准和国际标准的制定工作。德国消防专业标准化委员会参
            与标准制定的会员很多共有 260 多名。会员的代表也很广泛,有些来自消防队,

            有些来自研究所,还有些来自工业部门,官方和经济协会也有代表。德国消防专
            业标准化委员会是一个非政府非营利性的科技性组织。这种组织并不能制定有法
            律效力的消防标准。不过,如果被政府采用它制定的标准,这些标准就有了相应

            的法律效力。因此,即便是非政府非营利性组织,其在消防监督管理中的作用非
            常大。而且这些标准可以为样板,各州可学习参照制定与本州相适应的消防标准。
            例如建筑防火标准。防火局采用德国消防专业标准化委员会的标准,各州建筑防
            火部门都以此标准为基础,并结合自己实际情况进行改进,制定了更为详细具体
            的建筑防火标准。

                 3. 日本
                 日本消防法律体系结构较严密,这是因为政府非常重视消防法制化的建设。
            日本消防法律制定制度如下:国会制定《消防组织法》和《消防法》,由内阁制

            定了《消防法施行规则》,由自治省制定了《消防法施行令》。各都道府县根据
            当地具体状况和国家的《消防组织法》《消防法》等,制定当地的火灾预防条例。
            这样就明晰了不同政府机构在消防立法中的不同作用。日本《消防组织法》是这
            样规定的,由国家消防部门专门研究制定消防制度和准则,编制消防技术规范等。
            这种做法保证了日本消防制度、规则、规范的权威性。消防法规在日本修订比较

            及时,通常会随着每次灾害带来的不同教训而不断更新消防法规内容。日本是个
            多灾的国家,这或许是消防法规经常更新的重要原因。以日本《消防法》为例,
            几乎年年修改,甚至有一年修改了 3 次。消防技术标准的修订次数更多。

                 (二)发达国家消防监督管理的组织体系
                 不同发达国家的国情不同,决定了各国的消防监督管理制度也不尽相同。
            另外,一些国家的不同地方政府有着不同程度的立法权限,所以,不同发达国家
            的防火监督制度差异还是不小的。比如德国的情况是这样的:消防部门的建筑防
            火审核职能在 16 个州是被立法通过的。不同的市州,审核的程序、内容、范围

            等各个州大致一样。公共建筑、较大的企业单位,比如高层建筑、学校等是主要


                                                                                    145
                                                                                    145
   152   153   154   155   156   157   158   159   160   161   1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