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3 - 法律体系分析及建设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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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农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重构




              加强经常性社会捐助工作,健全社会捐助服务网络,广泛利用各种社会资源,调
                                                                            a
              动各社会阶层的积极性,各尽其力,解决困难群体的基本生活问题 。第二,以
              满足困难群体的基本需求为目标,实现救助方式多元化。社会救助给予一定的事
              由(法律事实)而发生,受助对象的需求受经济发展水平、地域、时间及自身条

              件等的影响是不一样的,但其根本目的都是保障基本生活需求。社会力量参与救
              助,可从物质需求和精神需求出发,采取金钱给付、物质帮困、沟通交流、心理
              疏导、精神抚慰等方式,从社会法领域实现对特定群体基本权利的有效保护。第
              三,规范救助程序,建立中国严密而强大的社会救助网络。中坚力量的社会救助

              是中国救助多元化和社会化的必然趋势,通过立法设定一套程序,让各种社会力
              量进入此预设程序,可整合各种社会资源,形成合力,提高社会救助的规范性、
              透明度和公信力,以建立和维系长期有效、严密细致、相对稳定的可持续发展的

              社会救助体系。
                  规范社会救助法的规划和体例,尤其防止制定错位的下位法来实施上位法的
              现象。“违背法制统一原则和政令不够畅通问题比较突出,下位法与上位法相抵
              触,同一位阶的法律规范相冲突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等现象严重损害了法治方针

              政策的调研和起草工作的权威” 是当前行政管理存在着一些深层次的矛盾和问
              题。当前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要制定严密的社会救助立法规划,依法立法,厘清
              社会救助立法的位阶和体例,确定适度的立法进程。同时,社会救助立法不仅要
              考虑立法过程成本,还要研究其实施后的执法成本和社会成本。我们认为,社会

              救助法治,一是不能搞统一的社会救助法。所谓统一的社会救助法有两种理解,
              一种是条文简练,仅为原则性规定的“宪法式”的法律规范,另一种是内容翔实,
              条文多而全的社会救助法典。本书所指为后者。至于前者,我们认为,简单的叠
              加或抽象忽略了社会救助业务的复杂性和多样化,无助于公民基本权利的实现,

              立法、执法和司法,甚至学理研究,均不可趋之。社会救助的内容宽泛,具体操
              作有非常大的区别,加之当前社会救助的法制化程度低,很难用一部法律把各项
              业务规范起来。以法治的旗号勉强地把社会救助的各项业务用法律语言拼凑在一

              起,无异于拔苗助长。制定统一的社会救助法典,条件不成熟,也没有必要。二
              是大力推动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农村特困户救助、灾害救助、

              a  根据中国《劳动合同法》第 44 条的规定,即便是一份有效的劳动合同也应因“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
                 老保险待遇”而终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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