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2 - 法律体系分析及建设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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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体系分析及建设研究
Analysis and Construction of Legal Sys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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畴的不作为,不履行给付义务或履行瑕疵 。国家在社会救助中发挥的作用越积
极、越重要,对于程序的要求也就越强烈。因此,必须着力规范保护公民基本权
利实现的行政程序。社会救助主管部门遵循《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要
求,“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
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 ,既满足困难群体的基本生活需求,
又维护社会公平。
社会救助法律“不仅应宣示权利,而且还应同时配置救济的各种程序”。获
得权利救济既是尊重和实现受助对象的生存权,也是受助对象的一项基本权利。
由于社会救助法治的薄弱和实践操作的不规范,侵害救助对象权利的现象时有发
生,“应保”者不能“尽保”,救助机构擅自降低救助标准,甚至挪用救助款物
等,受助对象的生存权利得不到保障,严重影响了他们的基本生活。因此,必须
完善权利救济制度,建立规范和操作简便的司法救济程序和行政救济程序,并规
范相应的法律援助制度,使其真正发挥抵抗权与监督的作用,排除侵害并加以补
救,确实尊重受助对象的基本权利并保障其权利的实现。
中国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真正完成传统社会的转型与产业
社会的进一步转型的双重现代化课题,社会救助的任务是相当繁重的。有效解决
困难群体的生活问题,满足其基本的物质和精神需求,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一
项十分紧迫而重大的政治任务和现实课题,需要调配社会资源广泛参与,形成以
政府为核心,社会组织和民众为重要参与力量的救助体系,从过程和结果上保证
公民生存权的实现。从管理的技术层面看,社会救助是一项长期复杂的系统工程,
必须实行动态管理,如最低生活保障的“应保尽保”,农村五保供养、农村扶贫
的返贫现象等。政府公权是社会救助的主导力量,但政府不是万能的,不可能在
社会救助中完全“包干到底”“包打天下”,如低保对象应的收入核实,低保资
金监管、灾害监测、灾情评估等。社会组织和民众是中国未来社会救助事业的基
本力量,其在社会救助中扮演的角色和所发挥的职能,毫不逊色于政府公权救助。
要加快立法进程,规范社会救助的中坚力量。第一,积极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
社会救助。加快社会救助法治进程,规范社会组织和公民在社会救助中的义务,
组织志愿者队伍,推进社会救助社会化。以“扶贫济困送温暖”为主题,进一步
a 大须贺明:《生存权论》,林浩译,法律出版社 2001 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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