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5 - 法律体系分析及建设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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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农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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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每一位公民来说,社会救助是他们应当享有的受法律保护的基本权利 。
(二)内在要求
社会救助是发展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社会救助制度的目标是克服现实的
贫困,它在公民因社会的或个人的、生理的或心理的原因致使其收入低于最低生
活保障标准而陷入生活困境时发生作用。因此,一般会有一套称为“家庭经济情
况调查”的法定工作程序来审核申请救助的公民的收入状况,主要包括:个人申
请、机构受理、立案调查、社区证明、政府批准。能否得到社会救助的关键在于
申请者个人收入或家庭成员的人均收入是否低于政府事先确定了的最低生活保障
标准,有的国家或地区还要调查申请者的家庭财产和工薪之外的其他经济来源。
这种“选择性”原则是社会救助最为突出的特点,它能保证有限的社会救助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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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实地用到最需要的人身上 。
社会救助制度提供的仅仅是满足最低生活需求的资金或实物,目的是在公平
与效率之间寻求适度的平衡。它不问致贫原因,只看受助者是否真正贫困,是社
会保障制度中的最后一道安全网。它的责任仅仅是使受助者的生活相当于或略高
于最低生活需求,以避免产生依赖心理或者不劳而获的思想,只要受助者的收入
超过最低生活标准,救助行动就相应中断。
第四节 农民社会保障的最高层次——社会福利
社会福利有广义和狭义的理解,广义的社会福利是指面对广大社会成员并改
善其物质和文化生活的一切措施,是社会成员生活的良好状态。狭义的社会福利
基本上指向困难群体提供的带有福利性的社会支持,包括物质支持和服务支持。
一、概述
广义的社会福利指的是服务、物品、金钱等所有对人们有好处的东西及人们
所做出的各种努力。狭义的社会福利则存在时代性和地区性差别。因此,狭义的
a 薛铨 . 法律视阈下新生代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思考 [J]. 新疆职业大学学报,2022,30(3):57-62.
b 范愉:《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0 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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