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1 - 法律体系分析及建设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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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农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重构




              目标是扶危济贫,救助社会脆弱群体,对象是社会的低收入人群和困难人群。社
              会救助体现了浓厚的人道主义思想,是社会保障的最后一道防护线和安全网。
                  所谓社会救助( Social Assistance)是指国家和其他社会主体对于遭受自然
              灾害、失去劳动能力或者其他低收入公民给予物质帮助或精神救助,以维持其基

              本生活需求,保障其最低生活水平的各种措施。社会救助是最古老最基本的社会
              保障方式,在矫正“市场失灵”,调整资源配置,实现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稳定,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和不可替代的作用。以科学发展观为
              指导,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必须构筑有中国特色的社会救助体系,切实维护困难

              群体的基本权利(生存权)。这是当前学界和实务部门面临的首要任务。建立社
              会救助体系关键在于法律制度建设,即在中国建立完整的社会救助法律体系。而
              社会救助法属于第三法域,相对独立于公法、私法两大法律板块。
                  (二)公共援助

                  也称为公共援助。在实际操作中,通常的做法是:根据维持最起码的生活需
              求的标准设立一条最低生活保障线,每一个公民,当其收入水平低于最低生活保
              障线而生活发生困难时,都有权利得到国家和社会按照明文公布的法定程序和标
              准提供的现金和实物救助。社会救助可以根据不同出发点,不同依据和标准,从

              多角度做出不同的划分。依据救助的实际内容来划分,可分为生活救助、住房救
              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法律援助等;依据救助手段来划分,可分为资金救助、
              实物救助和服务救助等。以贫困持续时间的长短变化为划分,贫困可分为长期性
              贫困、暂时性贫困和周期性贫困,因此社会救助就可以分为针对长期性贫困的定

              期救助(如孤寡病残救助)、针对暂时性贫困的临时救济(如多数情况下的失业
              救助、自然灾害救助等)和针对周期性贫困的扶贫(如贫困户救助)之分。

                  二、救助原则


                  依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二条:社会救助制度坚持托底线、救急难、可
              持续,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社会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社会救助法治的基本价值目标确定之后,能否通过法律程序实现这些价值目
              标是社会救助法治的关键。依法救助不仅依据法律规范,还应当包括法律原则、

              法律目的和法律精神。要合理行政,高效便民,以维护和实现受助对象的基本权
              利为目标,结合实际情况,开展灵活多样的救助管理活动,着重防止政府权责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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