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3 - 法律体系分析及建设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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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大数据时代数据保护的立法构建
三、数据资产登记立法的建议
(一)明确立法目的
数据资产登记立法,应当以保护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与数据有关的权
益,规范数据资产活动,促进数据资产利用、推动数字经济发展为立法目的。为
促进数据要素的市场化流通,数据资产登记立法应当以保护市场主体权益为首要
价值。这是因为数据资源生成与发展是数据要素市场的基本构成内容,其以市场
主体的创造活力为前提,而市场主体的创造活动又依赖于行之有效的制度体系为
其提供权益保障。这也就意味着秩序价值同时也是数据要素流通的基础价值。数
据资产在流通中的活跃性与便捷性,意味着其在流通领域实现经济价值、创造经
济效益的同时,必然蕴含着极高的交易风险。因此,数据资产登记法的制定应当
以数据资产规范化活动管理为目的追求,通过完善财产确权与公示体系为数据要
素流转安全提供制度依据。数据资产的权益保障与流通管理,分别在数据资产登
记法的立法目的中扮演不同角色,“一体两面”地推动数据要素市场的成熟和数
字经济效益的发展。数据资产登记法的立法目的得到确认后,其具体内容应当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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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需求出发,规范部署、重点推进 。
(二)明确调整对象和范围
目前,从中国各省份数据立法的地方性法规制定实践来看,各省份制定的数
据条例调整对象各有差异。部分数据条例仅对政务数据或公共数据作出规定,部
分条例有较强的政策性色彩,主要旨在规定行政区划范围内的行政主体履行推动
大数据发展的行政任务。数据资产登记法应当被定位为一部综合性的数据法律,
着力于平衡公共数据治理与个人数据保护之间的关系,为促进市场主体实现数据
要素价值提供保障。因此,数据资产登记法在制定时应当将公私法主体的数据资
产统一纳入调整范围当中,一方面,对公共数据治理可以借鉴目前地方性法规已
形成的成熟做法,规范公共数据的管理和开发利用,建立更高效的公共数据治理
体系;另一方面,也应当注重对私法主体数据资产的权益保护,强化私法主体数
据资产的市场秩序维护,切实维护个人数据主体的合法利益。
(三)规范数据资产登记证书
数据资产登记证书是解决数据要素流通“互信难”的关键举措,以资格证书
a 袁文宗:《电子商务导论——网络基础篇》,中国青年出版社 2000 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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