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8 - 法律体系分析及建设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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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体系分析及建设研究
                     Analysis and Construction of Legal System


             观之中国现有体制,政府一直处于强势姿态。如果默认中国采取以政府监管为主
             导的数据监管体制,则一方面要发挥好政府对于产业发展方向把控有力、数据保
             护有效落实等优点,另一方面也要认识到政府监管压抑市场活跃度和创造力的缺
             陷。若采取以政府监管为辅的数据监管体制,则要明确政府如何履行好配合性角

             色。换言之,政府监管在何时需要紧握权力毫不放松,何时需要放权于市场守住
             监管底线即可;在政府监管严控之时,需要何种措施以保证政府监控的有效性和
             全方位性;在政府监管宽松之时,需要何种措施约束政府权力的扩张性等是政府
             监管需要时刻反思、调整、实践的重要议题。

                 2. 监管机构混乱
                 历史原因导致中国的网络和数据管理格局似“九龙治水”1。虽然经过一系
             列调整已经改善不少,但仍有进一步厘清的空间,需要在监管机构的确立、职责
             的确定和统筹协调等方面进一步优化。中国缺乏专门性政府监管机构。网信、安

             全等部门的职能重点在于顶层设计、总体规划、指导协调,而对于政策的落地——
             具体的监督、管理、处罚并非其权责范围。此种设计使得政府对于数据的监管缺
             乏专业性和综合性。数据处理行为的高科技性和强市场化,使得非专业性的政府
             监管部门丧失了对技术、产业发展状况的精确感知和判断能力。缺乏专业性,何

             谈高效监管?数据监管的难题在于数据保护和数据发展空间保持效率最大化,而
             单领域部门的监管思维模式难以胜任“保护和发展”的综合性考量要求。另外,
             数据的多样化价值决定了数据监管并非特定领域之事,需要各领域技术、知识、
             机构的相互配合。这就决定了数据监管机构要有协调各个领域和其他政府机构的

             权力。数据监管机构的综合性不是多个领域的政府机构共同监管,而是单一的监
             管机构可以整合各方资源形成综合性决策。
                 3. 行业自律监管有待加强
                 理论上行业自律组织的自我管理、约束的角色不断增强,但是中国实践中,

             行业自律组织行政色彩依旧较浓厚,独立性较差,作用过于微小,存在性不强现
             象仍然突出。行业自律是构建市场秩序不容分割的一部分。中国行业协会担任多
             种角色——成员利益的代言人、行业的自我管理者、政府意愿的承接人。这种多
             角色定位确实有利于多方利益平衡。但是政府角色过多、自身存在微不足道,均

             无益于其充分发挥理性经济人的自我监管职能,甚至可能成为政府、垄断企业的
             “传话筒”,逐步丧失献言献策、相互补充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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