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9 - 法律体系分析及建设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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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中国地方债法律制度的构建与完善




                  (四)建立地方政府债务责任终身追究管理制度
                  明确规定地方政府债务的责任主体、责任内容和责任追究制度。明确规定地
              方政府债务的责任主体应包括国务院及其相关主管部门和分管领导、地方政府及
              相关主管部门和分管领导、债务建设使用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其中国务院及其相

              关主管部门和分管领导承担宏观领导责任地方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和分管领导对
              债务发行、使用和偿还承担主要责任,债务建设使用单位和直接责任人主要承担
              使用责任。另外,还要建立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对各级地方政府债务分管领导
              和直接责任人视其情节、后果轻重,可依法终身追究行政和刑事责任。只有建立

              严格的责任终身追究制度,才能有效抑制“政绩工程”“短命工程”,才能从根
              本上克服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的“弱动力”问题。
                  (五)建立地方政府债务“三位一体”监督管理制度
                  地方政府债务的监督主体应包括政府、人大及其常委会、舆论与纳税人。①

              政府监督属于内部自我监督。国务院及其相关主管部门,其中审计署应对全国地
              方政府债务实施宏观审计监督,财政部应对全国地方政府债务实施宏观日常监督;
              地方政府及其相关主管部门,其中地方审计厅(局)应对本级地方政府债务实施
              具体全面审计监督,财政厅(局)应对本级地方政府债务实施具体全面日常监督。

              ②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主要对全国地方政府债务实施总量
              控制和总体用途审查监督;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主要对本级地方政府债务实施规
                                        a
              模控制和具体用途审查监督 。③完善舆论监督与纳税人监督制度。舆论监督和
              纳税人监督主要是通过电视、广播、报纸、杂志和网络等公共媒体发挥监督作用,

              必须确保这些渠道的畅通。纳税人是地方政府债务责任的最终最大承担者,必须
              给纳税人最大的监督管理权,并提供充分实现监督管理权的条件。其中最关键的
              条件是债务发行、使用、偿还等信息全程完全公开,让纳税人能便利地获得全部
              信息,目前最理想的信息公开渠道是网络公开,应规定为必需的公开方式。

                  (六)建立地方政府债务“红黄绿灯”网络风险预警机制
                  建立全国统一的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红黄绿灯”预警网络系统。系统由中央
              和地方两个风险预警层次构成,分别由财政部和地方财政厅(局)管理。财政部

              a  董奋义,苗锋 . 中国地方政府债券融资研究 [J]. 经济体制改革,2003(3):10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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