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74 - 法律体系分析及建设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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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体系分析及建设研究
                     Analysis and Construction of Legal System


             细化行业准则,促使各项内容落于实处,对于约束规范行业行为和管控行业性风
             险的效果毋庸置疑。另外,法律的滞后性使得出台体系化数据产业自律准则已成
             为产业之重点工作。自律准则的颁布也有利于行业阐明自身的利益、立场和期望,
             为日后的立法完善工作做好铺垫。

                 (五)完善数据处理者自我监管规定
                 1. 明确数据保护官的职责
                 数据保护官是数据处理者内部的数据监管机构。数据保护官的职责主要有三:
             一是监督数据处理者的具体行为,保证合法合规合理。有效监督路径之一在于组

             织开展数据保护影响评估。二是与其他监管机构交流合作。首先要与政府监管机
             构保持沟通,从而更好地理解政策文本背后的逻辑和最终目的,方便自我合规,
             也方便政府机构听从市场从业者的建议。其次要与行业自律组织保持沟通,以便
             形成行业的通行惯例,形成统一规范。最后要与其他数据处理者内部的监管机构

             进行交流,提升监管措施的可行性和适用性。三是与数据主体保持有效的联系。
             听取数据主体的诉求,才能使得数据处理行为在合法的同时,符合人之常情,提
             高数据主体的信任感。
                 2. 强化数据保护官的独立性

                 数据保护官之定位问题的产生,主要由于整体监管思路的不明确。中国如若
             采取以政府监管为主导、市场性监管同样重要,以平衡数据保护与数据流通为主
             要目的的监管体制,则应当对数据保护官采取强制性设立原则,并保持其独立性
             定位。

                 巴西把“数据处理者应当任命数据保护官”作为巴西《通用数据保护法》“数
             据保护官”一节第一句话,足见其态度。这一点对于有着忽略消费者权益、偏重
             社会性整体利益的传统的发展中国家来说,是较为不错的选择。一方面,强制性
             制度可以加大对个人数据的保护力度,以防数据剥削、数据垄断之情况的发生。

             另一方面,约束市场主体的行为,使之与社会发展总体要求更加贴合,从而可以
             规范行业发展,从整体角度引导数据产业的健康平稳发展。但是,请专业人员进
             行中立性监管工作,会加重企业,特别是中小型企业以及科创型企业的经济负担,
             然而在数据产业等新兴产业中,中小企业对社会的贡献并不亚于大型企业。创新

             与企业规模的联系不似传统行业般紧密。因而,从长远看,强制要求设立数据保
             护官反而不利于整个产业的协调发展。另外,在数据监管制度初步建立的国家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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