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9 - 法律体系分析及建设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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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概述




              级性与法律体现人民的意志是相融合的,是相一致的。
                  第二,坚持公民权利和义务的统一。社会主义法消弭了权利和义务的结构性
              分离,强调公民既享有权利也履行义务。前社会主义法公开表明权利和义务的分
              离,维护阶级统治和等级特权,而在社会主义社会每个公民都是法律权利的主体,

              同时也是法律义务的主体,体现了法律分配权利义务的平等。
                  第三,强调社会公平和公民法律地位的平等。强调社会公平是社会主义法律
              在价值取向上的一个鲜明特征,社会主义法律体现社会成员中最大多数人的利益,
              将公平、正义视为圭臬。社会主义国家一般都在法律条文中明确公民法律地位的

              平等,不允许有超越法律的特权。社会主义法是人类历史上最公正、最平等的法
              律制度。
                  第四,强调国家在社会进步中的作用。社会主义法在其本质上反映的是全体
              人民的共同利益,能够实现国家意志和社会发展规律的相互统一,没有任何狭隘

              的阶级私利阻碍广大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对社会规律与自然规律的认识。而按照
              社会主义国家的理论,剥削阶级类型的法律制度只有在该阶级处于上升时期时才
              能与客观规律达成一致。因此,强调社会主义国家在社会进步中的推动和保障作
              用远比单纯依靠个人力量来得有效率和优越。


                  三、法的起源与发展

                  法从哪里来的?神法学认为,法是上帝、天神等超自然力量的创造或启示。
              自然法学认为,法起源于人性或人的需要,并断言人类在进入国家之前的“自然

              状态”中就有永恒不变的“自然法”。分析法学认为,法源于“主权者的命令”。
              历史法学认为,法是民族精神的产物,是在各民族历史中自然形成的。马克思主
              义法学认为,法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并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而
              演进。

                  (一)法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法不是从来就有的,它是一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恩格斯指出“在
              社会发展某个很早的阶段,产生了这样一种需要:把每天重复的产品生产、分配
              和交换的行为用一个共同规则约束起来,借以使个人服从生产和交换的条件。这

              个规则首先表现为习惯,不久便成了法律……随着社会的进一步发展,法进一步
              发展为或多或少广泛的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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