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6 - 法律体系分析及建设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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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体系分析及建设研究
Analysis and Construction of Legal System
其次,确认奴隶主阶级的统治,明确承认奴隶是奴隶主的私有财产。在奴隶
制社会,奴隶是不具有法律人格的,是奴隶主的私有财产,是“物”,是法律关
系的“客体”,奴隶主对其可以采取任何处分手段,都在法律许可的范围之内。
这是奴隶制法最根本的特征。同时,在自由民中,法律同样进行了明确的等级划
分,公开确立人民之间不平等的法律地位,允许超越法律的现象的存在。
最后,刑罚方式极其残酷。从原始社会的蒙昧状态演进而来的奴隶制社会,
不可避免地带有原始社会的愚昧、野蛮、残酷的特点。这样的特点反映在法律制
度上就表现为刑罚方式的严酷与任意。《汉谟拉比法典》中规定:“经告发,某
人是妖魔,即把被告丢在水中,淹死就宣布其有罪,淹不死就宣布其无罪。”
2. 封建制法
相对于奴隶制法,封建制法是法律发展的一次大的进步,这在立法技术、法
律内容等方面都有很好的体现。在中国唐代,《唐律》就显示了同时期古代立法
的最高成就。封建制法建立在封建生产关系的基础上,体现封建地主阶级的意志,
维护封建剥削的统治秩序。虽然在封建社会的发展中各个地区和国家显现出不一
样的立法进程和立法水平,但是作为一种法的历史类型,封建制法具有一些普遍
的特征:
第一,维护封建土地所有制。封建土地所有制是封建社会制度的基础,是封
建地主阶级作为统治阶级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因而维护封建土地所有制必然成
为封建制法的根本任务和根本目的。如中国秦简中的《法律答问》规定,谁移动
田界标志,谁就要被判 4 年徒刑。
第二,维护地主和农民之间的人身依附关系。中世纪的欧洲普遍实行封建农
奴制,其整个封建制经济都是按照庄园制和农奴制建立起来的。庄园中的农民大
多具有农奴身份,农奴不仅经济上受封建主剥削,而且人身也被领主不完全占有,
没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和完全的法律人格。
第三,维护封建等级特权和专制王权。所谓“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
滨,莫非王臣”,封建君主是封建社会中全国的最高统治者,具有至高无上的权
威,他直接发布的诏、令、敕等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从皇帝自下,按照等级划
分社会成员。西欧的封建等级制度最为发达,统治阶级中区分出国王、公爵、伯
爵、子爵、男爵和骑士,被统治阶级中也区分出许多身份,英国中世纪的法律就
把农民划分成自由佃农、维兰、边农和农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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