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4 - 法律体系分析及建设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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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体系分析及建设研究
Analysis and Construction of Legal System
的只适用一次的调整。当某些社会关系发展为经常性、较稳定的现象时,人们为
提高效率、节约成本而为这一类社会关系提供行为模式,于是个别调整便发展为
规范性调整,即统一的、反复适用的调整。以后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形成两个
利益对立的阶级,统治阶级需要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来维护其利益,迫使社会成
员按照统治阶级意志行事,于是法的调整从一般的规范性调整中分离出来,法的
调整逐渐成为社会关系的主要调整方式。法的调整的主体是政治社会中最具权威
的组织——国家,国家创制法并保证法的实施。
(2)法的产生经历了从习惯到习惯法、再由习惯法到制定法的发展过程
原始社会时期的社会规范主要是习惯,随着私有制和阶级的形成,习惯打上
了阶级的烙印,具有了阶级性,逐渐转变为习惯法。统治阶级有选择地利用原有
的习惯,由国家加以确认,使之成为对本阶级有利的社会规范,而赋予法的效力,
从而形成最早的习惯法。随着社会关系的复杂化和社会文明的发展,国家机关根
据一定的程序把体现统治阶级意志和利益的规范以明确的文字形式表现出来,逐
渐产生了制定法。最早的制定法,主要是习惯法的整理和记载,还有个别立法律
文件和最主要的判决的记载。以后,国家适应社会需要主动地制定新的法律规范,
制定法成为法的主要渊源。因此,法的产生过程,是一个由简单到复杂、由不完
善到完善、由自发形成到自觉形成的长期发展过程。
(3)法的产生经历了法与宗教规范、道德规范的浑然一体到法与宗教规范、
道德规范的分化、法的相对独立的发展过程
原始社会的习惯融道德、宗教等社会规范于一体,国家产生之初的习惯法与
宗教规范、道德规范等没有明显的界线,三者相互渗透、浑然一体。随着社会的
进化、法的发展成熟,法与道德、宗教规范开始分化,法在调整方式、手段、范
围等方面自成一体、相对独立,在社会调整体系中占有独特的地位,发挥特殊的
作用。
二、法的历史类型
(一)法的历史类型的概念
法的历史类型是按照法律所据以产生和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的性质和体现的
阶级意志的不同,对人类社会的法律所作的分类。凡是建立在相同经济基础之上、
反映相同阶级意志的法律,就属于同一历史类型。由于生产力的发展,不同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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