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3 - 法律体系分析及建设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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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概述
第三节 法律的作用
一、法的规范作用
(一)指引作用
1. 对本人行为的指引对人的行为的指引
对本人行为的指引对人的行为的指引可分为两种:一种是个别指引(或称个
别调整),即通过一个具体的指示就具体的人和情况的指引;另一种是规范性指
引(或称规范性调整),即通过一般的规则就同类的人或情况的指引(指引作用
的对象是每个人本人的行为)。
2. 确定的指引和有选择地指引法律规范
确定的指引和有选择地指引法律规范可以分为授权性和义务性两种。这两种
规范分别代表了规范性指引的两种指引形式。义务性规范代表确定的指引,即法
律明确规定:人们应该这样行为(如应履行合同)或不应该这样行为(如在履行
合同时不应有欺诈行为);并且一般还规定,如果违反这种规定,就应承担某种
否定性的法律后果(如国家不予承认、加以撤销或予以制裁等)。授权性规范代
表一种有选择的指引,即法律规定:人们可以这样行为;而且一般还规定,如果
人们这样行为,将带来某种肯定性的法律后果(如国家承认其有效、合法并加以
保护或奖励等)。
确定性指引是指人们必须根据法律规范的指引而行为;有选择的指引是指人
们对法律规范所指引的行为有选择余地,法律容许人们自行决定是否这样行为。
(二)评价作用
评价作用作为一种社会规范,法律具有判断、衡量他人行为是否合法或有效
的评价作用。这里讲的评价作用的对象是指他人的行为。
在评价他人行为时,总要有一定的、客观的评价准则。法是一个重要的普遍
的评价准则,即根据法来判断某种行为是否合法。此外,作为一种评价准则,与
政策、道德规范等相比,法律还具有比较明确、具体的特征。
(三)教育作用
教育作用作为一种社会规范,法律还具有某种教育作用。这种作用的对象是
一般人的行为。有人因违法而受到制裁,固然对一般人以至受制裁人本人有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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