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5 - 法律体系分析及建设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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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概述
的新旧法律之间会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依次更迭。按照通说观点,人类社会依次经
历了奴隶制法、封建制法、资本主义法和社会主义法的变迁。但这并不是说任何
国家、任何社会都必然完整地经历了这四个历史类型。从奴隶制法、封建制法、
资本主义法到社会主义法的变迁只是在纵观人类整体历史发展的情况下对法律历
史发展一般规律的一个概括。
法的历史类型变更的根本原因在于社会的基本矛盾,即生产力与生产关系、
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之间的矛盾运动。马克思指出:“社会的物质生产力发展到
一定阶段,便同它们一直在其中运动的现存生产关系或财产关系发生矛盾。于是
这些关系便由生产力的发展形式变成生产力的桎梏。那时社会革命的时代就到来
了。随着经济基础的变更,全部庞大的上层建筑也或慢或快地发生变革。”
法的历史类型的变更不是自发实现的,也并不是通过和平的方式就能得以实
现的,而必须通过社会革命的方式,利用一个阶级推翻另一个阶级的统治建立新
的阶级统治从而完成社会制度的变革,由此,法的阶级本质也相应地发生了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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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历史类型也就实现了更迭 。
但是,必须明确的是,法的发展并不都是通过法的历史类型变更的形式表现
出来。在任何一个社会形态中,法律都呈现出阶段性发展的特征,这在一定程度
上也可以归类于社会制度自我完善的范畴之内,因而这种发展是温和的,同时也
是不断发生的。只有到法律制度内部各因素无论怎样协调都无法适应生产力发展
要求的时候,才有必要从根本上推翻旧有法律制度,完成新旧法律类型的变更。
法律的发展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不是一蹴而就、一劳永逸的。
(二)法的四种历史类型
1. 奴隶制法
奴隶制法是人类历史上第一部阶级意义上的法律。世界上绝大多数地区都经
历了奴隶制社会,如埃及、罗马、古巴比伦、印度、中国等。奴隶制法具有以下
重要特征:
首先,它脱胎于原始习惯,明显带有原始习惯的残余。奴隶制法从原始习
惯发展而来,是对原始习惯的筛选和继承,因而也就不可避免地保留有许多原
始习惯的内容。
a 冯永明,常冰霞 . 论法学专业 " 中国法律史 " 课程体系的构建 [J]. 黑龙江教育,2023(3):73-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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