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0 - 法律体系分析及建设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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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体系分析及建设研究
Analysis and Construction of Legal System
(二)原始社会不存在法
原始社会是人通过劳动与猿猴相区别后形成的第一种社会形态,这个社会里,
不存在法,规范原始人行为、调整原始社会关系的主要是习惯。原始习惯是在氏
族成员长期的共同生活中自发形成的、经过世代相袭、被全氏族公认的行为规则,
它是一种“惯行”,一种“气氛”。
(三)法起源于“野蛮向文明的过渡”时期
“野蛮向文明的过渡”时期即“部落制向国家的过渡”时期。③由于生产力
发展所引发的三次社会大分工,反过来又提高了劳动生产率,导致原始社会秩序
全面崩溃:氏族制度被国家代替,原始习惯不足以解决社会矛盾、处理社会纠纷,
不足以规范社会行为、维持社会稳定,需要新的社会规范发挥作用,法应运而生。
法发展是社会历史类型演进的必然产物和重要表现,法发展的过程在总体上
就是法的历史类型演进的过程。从法的历史类型的角度来认识和揭示法发展的规
律,是前苏联法学家根据法发展与社会历史及国家性质的关联所提出的理论。法
的历史类型与国家类型是一致的,是指“同一阶段的国家的法区别于另一阶段的
国家的法的那些不断发展着的共同的主要的特征。”凡属同一性质的国家,具有
相同经济基础并反映相同阶级利益与意志的法,就构成一个法的历史类型。迄今
为止,法的历史类型包括奴隶制法、封建制法、资本主义法和社会主义法四种类型。
(四)法发展的历史类型
1. 法的历史类型的概念与种类
法的历史类型是指依法所赖以建立的经济基础和法所体现的阶级意志的不同
所作的分类。按照马克思主义社会发展史的基本观点,有阶级的社会依其发展的
大致逻辑,可以分为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故法
的发展也可划分为四个不同的历史类型,依次为:奴隶制法、封建制法、资本主
义法和社会主义法。前三种统称为私有制社会法。私有制社会法有共同特点。社
会主义法与私有制社会法既有本质区别,又有历史联系。
当然,法的发展与演化还可以有其他解说。例如,英国学者梅因在其《古代
法》中提出,任何进步社会的法律运动都是从身份向契约的运动;德国学者韦伯
提出,法律的演进经历了从形式不合理向形式合理性法律的演进;历史法学的代
表人物萨维尼提出,法经历了从习惯、习惯法、成文法向法典化的演进发展过程。
这些解说均从一定的立场与角度认识到法律发展的某种规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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