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8 - 法律体系分析及建设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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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体系分析及建设研究
                     Analysis and Construction of Legal System


                 二、法律体系的特征

                 (一)法律体系的逻辑性
                 法律体系需要按照一定的逻辑结构来构造。文化意义上的法律体系往往是依
             据文化演进的逻辑而构织成法律体系的。不同民族、不同国度的法律在文化上之

             所以具有家族相似性,端在于它们之间形成了文化上的逻辑关联。至于此种文化
             上的逻辑关联是通过何种方式而实现的,则可以在所不问。我们知道,不同国度
             的文化关联,既可能是不同国度之间平等的双向交流的结果,又可能是某种文化
             单向输出(通过军事强制或文化教化)的结果,像印度只接受英国法律文化便是;

             还可能是主权国家主动吸收和移植的结果,像日本对中国、德国以及美国法律文
             化的吸收和移植便是。除此之外,本来统一的文化民族(或国家)因政治或军事
             的分裂也可能形成文化上有明显联系的不同国度,从而政治或者军事的分裂并不
             构成破坏法律文化上的体系化之因素。导致文化之家族相似性的这些不同原因,

             并不影响文化意义上法律体系的逻辑统一性。
                 现行法律视角的法律体系,是通过多种逻辑关联方式来构织成一个体系的。
             大体上有两个方面:其一,以法律的不同效力逻辑来构织。在一定区域内的部门
             法中,不同部门法的法律效力各异。倘若某区域的法律按照法律之效力高低-效

             力层次低的法律依从效力层次高的法律而构织法律体系,则该法律体系贯穿的逻
             辑原则是效力逻辑原则。其二,以法律的不同功能逻辑来构织。法律所调整的对
             象不同,其作用和功能也就各异。与此同时,调整不同对象之法律间并不存在效
             力等级关系。即从效力而言,它们之间是同等级的。例如,民法和刑法在效力等

             级上完全是相同的。那么,在法律体系中,如何摆正它们的位置?显然,靠效力
             逻辑原则不能解决问题,于是,我们只能借助于另一个原则,即功能逻辑原则。
             调整不同对象的法律之功能的差异,从表面看似乎是法律体系的分裂因素,事实
             却与此恰恰相反,因为法律的整体功能往往取决于部分功能的整合,即不同功能

             的法律之间并非不存在关联,相反,它们的不同功能正是法律发挥整体功能的前
             提。这样就把不同功能的部门法律按照功能整合的原则和逻辑构织成一个体系了。
                 (二)法律体系的整体性
                 体系一词所要表达的往往就是整体性的意思。法律体系的整体性,在形式上

             取决于构造法律体系的逻辑的一致性,而在内容上,取决于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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