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5 - 法律体系分析及建设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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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中国法律体系
但是社会法并不仅仅只包括两者,在它们之外还有许多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
无法归属于劳动法或是社会保障法中的任何一方,这使得它们不得不单独存在于
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之外的社会法体系之中。中国现阶段这类法律包括:妇女权
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残疾人权益保障法、收养法、
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法、义务教育法、职业教育法、传染病防治法、就业促进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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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毒法、献血法、社区服务法等 。
第二节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律体系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部门
法律部门,是指一个国家根据不同的原则和标准所划分的本国同类法律规范
的总称,是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构成法律部门的法律规范,仅指国内法而
不包括国际法;仅指现行法而不包括已被废止或失效的法;仅指已经颁布并已生
效的法,而不包括将要制定但尚未制定的法。
对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中国法学理论界进行了长期的探讨,现在比较一致
的观点是:划分法律部门的第一位标准是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种类,第
二位标准是法律的调整机制和调整方法。①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种类。
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准则,由于社会关系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决定了需要
不同的法律规范对其进行调整。可以说,社会关系的内容决定着法律规范的性质。
因而法律所要调整的社会关系的种类和性质成为划分法律部门的第一位标准。例
如,调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划归民法法律部门,调整行政关系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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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规范划归行政法法律部门等 。②法律的调整机制和调整方法。法律规范所调
整的社会关系的种类虽然是划分法律部门的重要标准,但不是唯一标准,单一标
准不能解释法律部门划分的全部问题。例如,刑法法律部门作为一个法律部门,
却可以调整多种社会关系;又如,同一个社会关系可能需要不同的法律部门进行
调整,典型的例子是经济关系既需要民法法律部门调整,也需要经济法法律部门
a 〔奥〕凯尔森:《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沈宗灵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1996 年版。
b 葛洪义主编 . 法律方法与法律思维 . 第 1~3 卷 .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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