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3 - 法律体系分析及建设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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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中国法律体系
1986 年中国民法通则颁布,以民法为代表的私法由此接替经济法成了中国
市场经济中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调整的主要法律手段。自 1986 年
起,外资企业法、技术合同法、著作权法等一系列重要的民事单行法律陆续出台,
这一时期的私法立法工作还表现为对原有一些民事单行法的修正。
1992 年党的十四大提出了“全面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加
之经济关系的市场化促使国家制定了相当数量的针对特定私法领域的单行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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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对相关法律进行了增删和修订 。2007 年实施的物权法表现了对财产权的平等
保护,是中国私法发展中的又一个里程碑。2009 年通过的侵权责任法强化了对
私权利的保护,同时明晰侵犯私权利的责任体系。
中国私法不断发展进步,越来越多的私权利被以法律的形式加以确认,保护
的强度也逐渐提升,表现了中国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两者关系理念上的巨大转变。
通过私法体系的逐步完善,达到公私利益在私法上平衡的状态。私法调整之下的
日常世界,是一个现代化法治国家人权保障和经济发展的基础平台,它在为我们
提供权利保障和经济机会的同时,又为所有在这种规则之下获益的人们注入了强
大的动力;而这种动力,在社会进程中必将为我们社会文明的进步带来更多的信
心和希望。
三、社会法的崛起
在传统的法律部门中,民商法主要调整国家的经济生活,侧重于保护公民的
民事权利;宪法和行政法主要规范国家的政治生活,保护公民的政治权利。社会
法属于公法、私法之外的第三法域,介于公法与私法之间,是在国家干预社会生
活过程中逐渐发展起来的一个法律门类,所调整的是政府与社会之间、社会不同
部分之间的法律关系。传统的法律部门对社会生活和文化生活的关注远远不够,
社会法的主旨在于保护公民的社会权利,尤其是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正如拉德
布鲁赫所说:“社会法使人们清楚地认识到个人的社会差异性和他们的社会强势
与弱势地位,并由此首先通过法律照顾弱势群体,使对社会弱势群体的救济和
对社会超强群体的限制等成为可能,通过这些方法,它将社会的矫正思想置于自
由主义的平等思想的位置上,使分配正义在交换正义那里也发挥作用,并且通过
a 徐国栋 . 民法基本原则解释 .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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