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2 - 法律体系分析及建设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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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体系分析及建设研究
                     Analysis and Construction of Legal System


             法与私法,公法体系出现了变迁。公法不再仅仅是政治国家对于公共事务的一种
                                                                               a
             手段和管理方式,而更应成为“一种服务或一群公务人员的组织规则” ,立足
             于普遍利益与特殊利益、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个性与共性、权力和权利的互动
             均衡关系而非二元对立关系的基础上,其主要的功能在于促使国家权力有效地发

             挥作用的同时,为公民的发展提供广阔的空间,由此推进整个社会的前进。为实
             现此目的,公法应当不断调整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关系,促进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
             的配置达成一种相对平衡和良性互动的状态,这种平衡既指实体权利上的分配平
             衡,也包括程序权利上的分配平衡。


                 二、私法及其发展

                 私法是以维护个人利益为宗旨,通过私人间的行为即可实现其利益追求的法
             律规范。在固有性质上,私法是以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平等和自决即私法自治为基

             础,规定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关系。国家原则上不作干预,只在发生纠纷不能协商
             解决时,才由司法机关出面进行裁决。它所强调的是平等与自治,直接维护个人
             利益。在调整方式上,私法通过广泛的授权性规定,最大限度地将民事权利的行
             使交由权利人自我决定,由权利人自享利益也自担风险。当权利的行使有疑义时,
             基于“有疑义时为自由”的信念,维护权利人的选择自由。在权利受到侵害时,

             也要由权利人自主选择救济的方式和程度,同时救济的形式也应当与权利本身的
             性质相一致,救济一方权利的同时,还要考虑到另一方的正当权利。这种权利的
             自决性与救济的同质性,是私法的显著特征。在争议的司法机制方面,欧洲大陆

             各国,私法争议通常在普通民事法院得到处理。在统一法院系统的国家,采用不
             同的审判规则来区分公法与私法。
                 中国自 1978 年社会转型以来,随着民间经济生活的活跃,一批调整相关领
             域内私法关系的法律相继颁布,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商标法、技术合同法等。这些单行法律分别涉及民事主体、债权、物权、知识产

             权、婚姻、继承等私法基本问题,这些法律的出台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单纯由行
             政规章来调整经济生活的局面,为中国日后大量私法的制定乃至私法理念的树立
             都具有巨大的推动作用。



             a  侯晓光 . 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J]. 秘书工作,2023(4):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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