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1 - 法律体系分析及建设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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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中国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建设
律制度的法制基础当然应包括充分尊重和保护市场主体财产权的法律制度。这与
计划经济法律制度只讲所有制,而对法人、自然人的财产权的尊重和保护主义不
够大不一样。
3. 维护合同自由制度
市场活动参加者既然是彼此相互独立、法律地位平等的自然人或法人,任何
人均不能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他人。鼓吹自由放任主义最有力的经济学家,也认
为政府应承担维护市场公正与秩序的职能,单凭市场自发的机制不可能保障市场
秩序。因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适度的国家干预和宏观调控基本制度,以防止
市场经济的自发性可能导致的滥用合同自由和各种违法行为。这同计划经济法律
制度下国家全面直接管理经济相差甚远。
4. 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
这是因为市场本身意味着优胜劣汰,可以说市场竞争是残酷的。对于那些竞
争中的失败者尤其是劳动者以及不具有竞争能力的老人、儿童和残疾者,应当由
社会提供物质保障。在没有社会保障的条件下提倡进入市场公平竞争,不符合现
代市场经济要求,不利于维护社会的安定。这与计划经济法律制度下国家包揽一
切,社会保障尚不完善的状况根本不同。
(二)建设适应社会主义市场需要的新法律秩序的条件
1. 市场的统一性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应当致力维护全国统一的市场。因为只有全国统
一的市场,才能有健康发展的市场经济秩序。要维护全国市场的统一性,首先要
求全国市场经济活动遵循统一的法律、法规。中国现时的市场状况不符合统一性
要求,各地区有各地区的市场,经济特区的市场,其间有许多我为设置的壁垒和
障碍,存在各种保护性措施和优惠措施。这种全国市场被人为肢解分割的状态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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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种原因造成的。但不论何种原因,时至今日,已经不应再容许其继续存在 。
2. 市场的自由性
所谓市场的自由性,其表现是市场主体享有充分的合同自由。目前的状况是
市场参加者尤其是国有企业受到两方面的束缚和限制。现在将转换企业机制,改
组成股份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将国有企业推向市场,如果不改革原有的行政隶
a 伯尔曼:《法律与革命——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贺卫方、高鸿钧、张志铭、夏勇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
社 1993 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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