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8 - 法律体系分析及建设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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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体系分析及建设研究
                     Analysis and Construction of Legal System


             必要。应该尽快制定公务员法以提高公务员的素质,强化公务员考核与管理。应
             当制定行政组织法,使中国的国家机关的设立、职权、编制均由法律规定,从根
             本上推进和巩固机构改革之成果。

                 (五)刑法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离不开作为公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刑法的
             保障。市场经济固有的自发性和消极作用,必然会引发一系列新的犯罪,诸如严
             重侵吞国家资产罪、违反公司管理罪、内部交易罪、违反金融管理罪、违反税收

             管理罪等,过去闻所未闻的新的犯罪层出不穷。因此我们必须修改或补充刑事法
             律,对这些犯罪明文规定严惩不贷。否则,让贪污横行、犯罪猖獗,社会主义市
             场经济是绝不可能建立起来,也绝不可能健康发展的。


                 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实施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建立,不仅要求有完备的有关社会主义市场经

             济的法律,做到有法可依,而且还要求这些法律在生活中真正实施,做到有法必
             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如果法律不能很好地付诸实施,再好的市场经济法律
                              a
             也只能是一纸空文 。因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的实施问题具有特别重要的关
             键性意义。
                 (一)进一步强化严格执法的观念
                 国家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都是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实施机关,必须彻
             底摒弃和清除执法不严的思想根源,真正做到只服从法律,不受一切个人意志的

             干扰。法律是人民意志的体现,任何权力都是人民通过法律赋予的,并受法律的
             约束。法大于权,而不是相反。在中国,每一个共产党员、每一个国家干部、各

             级党政领导都必须遵守法律。党和国家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一切合
             法权利都必须一视同仁地加以保护、一切违法犯罪行为都必须依法予以追究,任
             何人、任何组织都没有凌驾于法律之上、超越于法律之外,以任何形式干预执法
             与司法的特权。

                 (二)转换职能、严格执法制度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国家的经济职能由直接管理向间接

             a  布莱克:《法律的运作行为》,唐越、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4 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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