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2 - 法律体系分析及建设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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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体系分析及建设研究
Analysis and Construction of Legal System
并且已经进入环境污染高发期。据中国绿色国民经济核算研究报告估算,中国
2007 年因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失,相当于当年国内生产总值(GDP)的 6%。许多
大型重工业项目布设在江河水域、人口密集区等环境敏感区域,并且相应的防范
机制存在缺陷,严重危害公众健康和社会稳定。而中国现有的环境纠纷解决途径
主要是民事诉讼和行政调解,污染受害者不仅需要承担高昂的诉讼费和律师费,
而且在索赔过程中困难重重,引发了很多社会矛盾。因此,现实迫切要求建立有
效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
第二节 绿色保险法律制度的国际与国外发展考察及借鉴
一、国外绿色保险制度
(一)美国的绿色保险制度
在美国,绿色保险又称为污染法律责任保险(Poilu-tion Legal Lability
Insurance),它赔偿被保险人因其所在地的污染而对第三者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
产损失。美国的绿色保险制度主要分为两类,即环境损害责任保险和自有场地治
理责任保险。前者以约定的限额承担被保险人因其污染环境造成邻近土地上的任
何第三者的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而发生的赔偿责任;后者以约定的限额为基础承
担被保险人因其污染自有或使用的场地而依法支出的治理费用。同时为保障保险
人利益,促使被保险人积极保护环境,保险人一般将恶意的污染视为除外责任,
a
并对保单保障范围做出严格规定 。另外,环境责任保险保单一般还将被保险人
自己所有或者照管的财产因为环境污染而遭受的损失作为除外责任。
1988 年美国成立了专业的环境保护保险公司,承保被保险人突发、渐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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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的污染事故及第三者责任 。同时美国是实行强制绿色保险制度的典型国家。
从 20 世纪 60 年代起,美国就针对有毒物质和废弃物处理可能引起的损害责任推
行强制责任保险。一般企业因为污染而对第三者造成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所承
担的赔偿责任以及为清除污染而支出的费用一般相当巨大。因此美国保险公司一
a 布莱克:《法律的运作行为》,唐越、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4 年版。
b 常纪文 . 新时代生态文明法律体系统筹协调与集成创新的进展和建议 [J]. 中国环境管理,2023,15(2):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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