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9 - 法律体系分析及建设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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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中国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建设




              管理转变,这对执法的要求日益严格。要逐步推行统一的公务人员任职资格考试
              制度,只有考试合格的人员才能进入国家机关任职,切实保证执法机关人员的业
              务素质。要明确规定执行机关的权限和执法的程序,保证执法机关能依法执法。
              执法机关执法的出发点和归宿,只能是人民的利益和法律的尊严。地方利益、部

              门好处、单位实惠绝不应该成为执法的驱动源。要提高执法机关的地位,保证执
              法机关的经费,提高执法人员的待遇。同时要严禁执法机关公司或设立与执法机
              关职权有关的有偿服务机构。坚决刹住以罚代刑现象,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执法,
              增加执法的公开性、透明度,严禁涉及执法的公事在私下进行。要建立严格的拒

              腐倡廉、勤政为民制度,使中国的执法机关成为高素质、高效率、公正廉明的坚
              强执法机关,更好地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地发展服务。
                  (三)改革司法制度,保证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
                  司法机关是法律得以实施的最后一道关口,为了保证法律的实施,更好地维

              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秩序,司法工作仍需做必要的改革。
                  ①整个司法体系中的机构设置、职能划分改革,既要符合中国国情,又要同
              国际惯例接轨。我们现行的状况,大多是从苏联学来的,既不符合当今世界大多
              数国家的通行做法,有的地方也难以适应市场经济对司法机关的要求。

                  ②要进一步提高司法机关的地位和威望。目前,中国司法机关的实际地位低
              于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法定地位,这种状态对实施法律极为不利,应当予以改变。
              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审理若干跨省、跨地区的大案、要案,做
              出具有全国性影响的重大判决,以提高法院的威望。

                  ③要进一步提高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的独立性。目前,地方保护主义猖獗,
              各种干预严重。由于法院在很多方面依附于地方,有的法院已不能很好地行使维
              护法制统一、法律尊严的神圣使命,而实际上成为地方保护主义的工具。为了保
              证法院不受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能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应当逐步解决:一是

              法院经费要有保障。法院是代表行使审判权的机关,经费必须充裕,而且直接由
              国家财政保障。二是法院的人事管理要有专门办法。只有全国统一司法考试合格,
              才有担任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的资格,没有通过司法考试取得法官资格的任何人
              均不能担任法官。法院院长的任免可考虑向上提一级,即不是由同级的人民代表

              大会而是由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任免。三是法官、检察官和其他司法人员的工资
              待遇要有与其地位职务相称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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