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4 - 法律体系分析及建设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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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体系分析及建设研究
Analysis and Construction of Legal System
受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咨询和就保险人拟定的保单中关于危险种类和性质、保险
费等意见的内容加以审查,对保险人所提出的加强污染防治设施等要求以及被保
险人所提出的修改保险合同等要求,均需要作出严格的核定。法国采取柔性渐进
方式,以自愿保险为主、强制保险为辅。在一般情况下,由企业自主决定是否就
环境责任投保,法律规定必须投保的,则应依法投保。
(四)欧盟的绿色保险制度
作为超国家性质的组织,欧盟(European Union)自成立后,对欧洲环境保
护法律和政策的推动作用是至关重要的。近年来,欧盟对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给予
了极大的关注,并一直致力于在成员国推行强制环境责任保险。欧盟的环境责
任保险制度被包含在环境民事责任框架中,以环境民事责任制度的建立为前提。
1993 年欧洲委员会发表了《关于补救环境损害的绿皮书》,提出和阐述对环境
责任一般问题的态度。2000 年 2 月 9 日欧盟委员会提出的欧盟环境民事责任白
皮书是欧盟环境责任方面的又一个重要文件,白皮书对环境风险的可保性进行了
讨论,但没有对环境责任保险提出详细的方案。2004 年 1 月,欧盟环境责任指
令对欧盟环境民事责任制度进行了正式立法,成为欧盟正式引入强制环境责任保
险制度的一个伏笔。
欧盟法律主要包括欧盟基础条约、国际条约或协定、条例(Regulations)指
令(Direcfives)和决定(Decisions),绝大多数欧盟环境立法都采取指令的形式。
例如,欧盟针对电磁辐射污染,通过颁布“计算机监视器指令”来明确辐射污染
责任,在实务中通过保险设计,以风险社会化的形式来保障受害人的人身权益。“污
染者付费原则”是欧盟环境政策的基石。根据(欧共体条约)第 174(2)条规定:
“共同体的环境政策应该建立在防备原则以及采取预防行动、优先在源头整治环
境损害和污染者付费原则的基础上”。2004 年 1 月通过的欧盟环境责任指令,
更是以污染者付费原则为基础,要求经营者采取综合性预防和控制措施并对所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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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的环境损害负责 。
近年来,虽然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在欧盟的确立遭遇到了强大的阻力,引起了
激烈的辩论,但环境责任保险制度仍以星火燎原之势发展成为欧盟环境政策的焦
点,并且在实践中逐渐形成了制度的雏形。目前,欧盟及其众多成员国已经开始
a 伯尔曼:《法律与革命——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贺卫方、高鸿钧、张志铭、夏勇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
社 1993 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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