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8 - 农业经济的组织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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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ganization and Development of Agricultural Economy
                农业经济的组织和发展


             式的不足之处在于:组织的建立成本高,形成合作过程慢;合作组织运作过程中
             的管理监督成本较高,如果单个农户分摊的管理费用高于市场交易费用,农户就
             会放弃合作。
                 (四)公司 + 大户 + 农户

                 在该模式中,大户和合作社的作用基本相似。大户本身也是农户,相对于一
             般农户而言,其资金实力较为雄厚,市场意识更强。该模式的运行时,龙头企业
             并不通过大户规定农户的生产计划,大户只是起集中收购的作用,只有少数大户
             进行初加工。大户和农户间是一种纯粹的市场交易关系,收购时双方直接用现金

             结算。大户在收购时进行验级,将集中收购的产品销售给龙头企业,龙头企业将
             对产品再次验级。大户与企业之间同样是市场交易关系。
                 “公司 + 合作社(协会)+ 农户”和“公司 + 大户 + 农户”这两种组织模式
             与“公司 + 农户”相比,由于大户或合作社(协会)的介入,既融合了二者的优

             点,又放大了组织的优势。具体表现在:一是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农户的违约率。
             在农村,农民之间不仅相互了解,而且存在相互间的监督,道德约束有着极强的
             约束力。大户或合作社与农户之间可以利用相互之间了解的信息予以更直接更有
             效的监督,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公司 + 农户”的组织缺陷。二是农副产品经过

             合作社或大户集中收购和简单粗加工后,降低了交易费用,产品质量和价格更加
             稳定,农户收入也稳定了。三是龙头企业只需和大户或合作社签订合同,由一方
             对多方(散户)到一方对几方(大户和合作社),简化了合同履行的对象,节约
             了验级的次数以及由此耗费的时间和资源,监督起来也比较容易,降低了签约、

             执行和监督契约履行的成本和风险值。另外,使企业与农户的购销关系趋于稳定,
             既有利于企业进行扩大投资,开拓市场;又有利于农村经济向专业化方向发展。
                 在“公司 + 合作社(协会)+ 农户”和“公司 + 大户(农户)”这两种组织
             模式中同样存在制度缺陷,具体表现在:一是由于契约不完全,当市场价格低于

             契约规定价格时,合作社和大户不能制约企业的压级收购行为。二是由于合作社
             和大户的资产数量十分有限,即使发生违约行为,企业不能在事后制约它们的机
             会主义行为。另外,在“公司 + 大户 + 农户”这种组织模式中,大户与合作社又
             有不同,大户有着更强的利润最大化动机,大户与农户之间是一种直接的市场交

             换关系,在收购农副产品时大户有着更强的压级和压价的动机和可能,这会使双
             方的合同关系变得较不稳定。但由于大户受资金、技术、人才的限制,不可能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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