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9 - 乡村振兴战略下农业产业经济发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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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农村土地承包的相关问题分析




              重要的财产,能否把此权利由集体以外的人继承成为争议的焦点。
                  假如把土地承包经营权仅仅作为继承法上意义上的财产权予以继承,农村集
              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将得不到恰当的均衡。土地承包经营权究其根底是集体经
              济组织里的一种内在利益机制,而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亦是一种利益分派的处理

              方式。据此,不能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彻底视为一种私人范畴的利益分配,还
              应当考虑到组织法规则产生的利益分配原则。据此,“其一是土地承包费重估和
              缴纳制度;其二是土地承包经营权补偿和土地收回请求权制度”。具体方式有如
              下两点:当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人是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时,无法享有继承

              的权利,但是如果想要在此承包地继续经营,必须承担向集体缴纳承包费的义务,
              这是获取继承资格的前提。承包费须按照市场规则重新评估和确定;在本集体经
              济组织和本集体经济组织之外的继承人之间,如果土地承包费用无法协商一致,
              可以采取请求收回土地或者补偿相应的金额的方法解决。其一,若是集体经济组

              织以为集体经济组织之外的继承人甘愿负担的承包费太低,因而中断达成土地承
              包费协议,此时要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继承人提出,以集体经济组织之外的继
              承人承诺付出的最低费用为标准,及参考土地承包剩余期限给予抵偿。其二,如
              果集体经济组织之外的继承人考虑到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的承包费过高,因而退出

              土地承包协议的商定,此时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以集体经济组织主张的高
              承包费为标准,及参考承包地的预期生产效益给予抵偿。
                  在巩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基础上,通过非本集体的经营权人向农村经济
              集体组织缴纳承包费,充分发挥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机制作用,实现经济组织和

              财产法的内部和谐同一,促进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制度体系化完备化。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构造
                  1. 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之身份上的完善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作为农村土地权利的主体,对农村土地权利可否继承有着

              紧密的联系。此权利是一种身份性权利,是保证农民有地可耕的优先身份权。在
              现代民事法律体系中身份权是不可以继承的。然而土地承包经营权亦是一种具有
              财产性利益的用益物权,此种性质就决定了经营权可以继承的必然性。中国农村
              实施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度,继承问题是很多农村子女即将面对的。部分农民后

              代在城市长大,对农业生产活动知之甚少,农业实践缺乏,使得他们对土地越来
              越疏远。很多农村人口进城寻找工作、求学,子女外嫁等导致土地的闲置和荒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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