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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振兴战略下农业产业经济发展研究
             Research on the Economic Development of Agricultural Industry under the Strategy of Rural Revitalization


             包权,对于其他未继承林地经营承包权的继承人,应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具体
             而言,应对继承人的林业经营能力进行评估判断,确保在继承林地经营承包权后
             能发挥其经济效益;同时,应确定具体的补偿方式和补偿费用,保证对所有继承
             人的公平性。最后,继承人也可通过转包方式,将林地承包经营权转给他人,对

             所获取的转包费用进行分割。当继承人对林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意愿不强时,建
             议采用该方式。
                 (二)林地承包经营权继承建议
                 1. 权益划分要清晰

                 自留山和责任山以农户为单位划分(承包),农户的家庭成员不是一般意义
             的家庭成员,应为本家庭中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根据林业“三定时”政
             策规定:自留山划定后,生不增、死不减,长期不变;责任山是由集体经济组织
             将集体所有的山林通过承包的方式给集体组织内部成员经营的林地。因为家庭成

             员是动态的,生死、嫁娶、外迁等使家庭成员经常发生变化,但自留山或责任山
             的划分是以“三定时”期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为基础确认。如何确定新增
             或减少的家庭成员权益划分是重中之重。根据“三定时”的政策,自留山或责任
             山属于集体组织内部成员享有的权益,只有属于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成员才

             享有林地承包经营权,所以外迁成员并不享有林地的承包经营权,但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
             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所以,外迁成员虽不享有林地承包经营权,但仍享有财产继承权,不能将承包经

             营权与继承权混淆。
                 2. 权益确认要充分
                 家庭成员全部外迁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
             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国家保护进城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

             权。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承包期内,承包农户
             进城落户的,引导支持其按照自愿有偿原则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转让土地承
             包经营权或者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也可以鼓励其流转土地经营权。承包期内,
             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

             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外迁人员在承包期内仍享有充分
             的林地承包经营权,发包方不得强制收回承包经营权,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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