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4 - 乡村振兴战略下农业产业经济发展研究
P. 84

乡村振兴战略下农业产业经济发展研究
             Research on the Economic Development of Agricultural Industry under the Strategy of Rural Revitalization


                 第四,从世界范围来看,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符合中国历史和国
             际惯例。土地承包经营权虽然是中国所独有,但它类似于传统民法中的永佃权。
             从中国法制史的角度考察,不管是在古代还是近代,永佃权、地上权、田面权和
             田底权等农地权也都是可以继承的。从世界范围来看,如意大利民法和中国台湾

             地区民法中有关于永佃权的专章规定,日本则称永佃权为永小作权。这些国家或
             者地区中的永佃权作为不具有身份性的财产权,均允许继承。因此,在中国允许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是符合中国历史和国际惯例的,可使中国更好地与国际
             接轨。

                 (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的原则和方式
                 1.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应遵循的原则
                 农村土地承包权的继承是一种物权继承,因此它应遵循《继承法》规定的继
             承的一般原则,然而它又是一种用益物权,与财产所有权和债权的继承比较起来

             有显著的区别,因此它还应遵循一些特殊规则。一般原则为:第一,男女平等原
             则。在继承问题上,男女享有平等的继承权利,在分割遗产时,不因性别的不同
             而多分或少分。第二,权利义务一致的原则。即继承人继承遗产的多少,原则上
             应当与继承人对被继承人尽义务的多少相一致。第三,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

             活来源的继承人实行特殊保护的原则。此原则要求在继承发生后,应对缺乏劳动
             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实行特殊保护。特殊原则为:第一,原则
             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由于用益物权和财产所有权和债权的继承相比有显著
             的区别,因此应根据土地承包权的客观状况和继承人的实际情况,灵活机动地确

             定土地承包权的继承方式、方法。第二,防止土地零碎化原则。针对由于继承人
             可能有许多人的情况,就可能会导致土地的分割,造成土地的零碎化,这将极不
             利于土地的利用。因此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时,必须坚持有利于农地规模经
             营、防止土地零碎化的原则。第三,有利于农业生产的原则。即在承认享有平等

             继承权的基础上,由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继承人优先分得全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
             权,而非农业人口的继承人则尽可能分得其他财产,如果没有其他财产可分割应
             给予合理补偿。
                 2.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方式

                 为了防止土地被零碎化的分割,保障土地资源得到有效的利用和配置,应在
             继承的方式上加以规定:第一,共同继承。该种方式主要适用于不适宜分割或者


             ·74·
   79   80   81   82   83   84   85   86   87   88   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