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8 - 乡村振兴战略下农业产业经济发展研究
P. 88

乡村振兴战略下农业产业经济发展研究
             Research on the Economic Development of Agricultural Industry under the Strategy of Rural Revitalization


             包是农村土地关键经营手段,因此承包经营权的最基本主体应当是集体经济组织
             成员。最后,“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村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由集体经济组织长期使
             用的农业土地采取家庭承包、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依法享有的承
             包经营农用土地的权利”。综上所述,为维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基础权益,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使土地物尽其用的一种基本路径,必然由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拥有。
                 2. 以集体经济成员间联合继承为继承方式
                 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表现出较强的身份性和社会保障

             功效。为了降低继承所导致的土地碎片化风险,合理地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提高
             农民在农业生产活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维护农村人地关系的相对稳定。农村土
             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主体由集体经济组织为单元团体继承,继承方式应当坚持联
             合继承,理由如下:第一,继承开始时,必要条件不是因继承人和被继承人有特

             定的关系,而是要求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系同一经济组织内的成员。当原集体成员
             有部分发生死亡的客观事实时,集体现存的成员不需要特殊的关系或意思表达,
             即可凭借集体成员身份继承死亡成员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内部成员发生个别死亡
             事件时,其权属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收归集体经济组织,由剩下成员继承。这里的

             继承应视作联合继承,并非单独个人的继承。第二,由于继承的是集体性的整个
             财产权益,只要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继承的过程中不需要身份关系以推定方
             式即可继承。此方式可以避免重新区分土地承包经营权数量和份额的问题,并避
             免由于子女分门立户、女儿出嫁、大学生户口迁移等带来的一系列问题。土地承

             包经营权继承主体应为一种资格而非初始身份,假设限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主
             体为拥有某个特定身份关系的人,则会剥夺其他农民的合法权益。第三,同一经
             济组织继承人联结配合继承土地以后,基于对土地质量的熟知,共同生活,共同
             经营,可以高效提高土地产量以推动规模化生产。

                 3. 以组织法和财产法相协调为内在机制
                 当前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存续与运行的组织法和财产法,各自建立的人身
             和财产的链接机制相互对立。土地承包权包含在合理高效的继承机制中,以此推
             进土地资源的有效循环可持续利用。然而,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构造缺乏一体性,

             有关组织法和财产法的碰撞尤为激烈,比如财产权发生法定转移,但仅限于发生
             在同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由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最


             ·78·
   83   84   85   86   87   88   89   90   91   92   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