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0 - 乡村振兴战略下农业产业经济发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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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振兴战略下农业产业经济发展研究
             Research on the Economic Development of Agricultural Industry under the Strategy of Rural Revitalization


             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农业生产产量和效益。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权的人的身
             份应有所扩充。第一,土地承包经营权期限的限定范围内,应严格维护成员依法
             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继承权。即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期限截止日期到达以后,不能

             自动无条件续展。承包经营的土地使用期限届至,应立即收归发包方。避免土地
             承包经营权被少数人独占而引起垄断的不公平现象,损害其他人的权益。第二,
             为更好保证土地剩余期限内土地物尽其用的功能,应当力求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

             主体有关身份规则。“从逻辑上说,既然非集体组织成员可以通过流转的方式取
             得土地承包经营权,那么以继承人不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为由,否定其拥有土地
             承包经营权是不合理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民珍贵的资产和保证。土地承包

             经营权的设立根源是承包合同,随同合同生效而建立。农民行使成员权时,就已
             经获得了原始取得。之后,此物权可以单独有效存在,不受原有承包合同的束缚。
             对于失去成员资历的人员,如农业转为非农业生产人员、农民外迁、外嫁妇女等
             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继承问题,需逐一分析。首先,对于农转非人口、外迁人

             口,根据其落户地与迁出地间隔远近拟定继承差别尺度,在小城镇落户的可以在
             离开农村一年内无条件重新申请参加集体经济组织,获得继承的资格。一旦经过

             一年有效期,则失去前述优待权;定居于设区的市可以在离开农村六个月内,经
             设区地市的相关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可以重新申请参加集体经济组织成为其中一
             员获取资格。其次,外嫁女在新居住地暂未落户的,且没有其他生活支持,应保
             存其原有的土地承包经营继承权,等到其拥有生活支持后再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重

             新归入集体经济组织。若外嫁女在新居住地安家,则失却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
             份,继而无法享有继承权。

                 2. 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之时限上的调整
                 农村社会“动静”结合,“静”表现于土地平衡稳定,“动”体现于农村土
             地制度应适当的转变。继承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时限应当限制在土地承包合同的期
             间内,土地承包期限的长短,依据中国实际情况,按照土地承包经营特性和农业

             生产趋势设定。假设期限很短,对土地承包经营的平衡和农业的发展将产生不利
             的影响。

                 土地由三十多年前的均分到如今集中式的经营范畴,中国土地政策在不断创
             新和改进,继承是充裕农民财产权利,提升农村土地生产收益的突出形态。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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