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2 - 乡村振兴战略下农业产业经济发展研究
P. 92
乡村振兴战略下农业产业经济发展研究
Research on the Economic Development of Agricultural Industry under the Strategy of Rural Revitalization
联合继承方式没法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容许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生前具有的承包
地进行划分。每个继承人分得的土地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面积单位,如果低
于国家规定的最低面积单位,可以采取继承法中顺位继承方式,使部分人进行继
承,其他继承人取得相应的补偿。
第二,部分继承人继承。在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联结配合继承之后,当
继承的土地耕作单位无法满足所有继承人的最低标准时,或者继承者中有部分继
承者考虑多方因素不愿在特定的土地承包经营又不愿放弃继承权的情况下,可以
采取部分继承人继承的方式。其一,在部分继承人承继后,其他继承人可以向已
继承的人要求相当的合理补偿。其二,在部分继承人继承之后,其他继承人对补
偿有异议且协商后仍无法达成共识,在其他继承人占全部继承人的二分之一以
上并获得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后,可以转让给他人,获得转让费。他人在获得此项
权利之后还需按照法定程序加入集体经济组织,成为其中一员才有权获得此项
权益。
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中法律问题的建议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主体
根据中国现行法学理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主体应当是本集体经济
组织农户,而非某个家庭成员。目前中国农村集体土地承包实行的是“增人不增
地、减人不减地”的原则,当家庭内部成员发生变化时,一般不影响农户作为一
个独立的权利主体的存续,这时农户内其他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包土地,享有农
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值得注意的是这种继续承包并非继承,而是作为农户的内部
成员继续履行债权债务合同—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继续享有法定物权—农村土地
承包经营权。因此,中国现行的家庭承包和承包到户的政策并没有土地承包经营
权继承的适用空间。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定目的
农业用地承包的目的在于利用该农业用地实施农业生产活动。农村土地承包
经营权的权利主体只能按照承包方案以及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中所规定的农业用地
用途行使权利。如果允许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由于非农业人口的继承人一
般没有对土地承包经营的生活需求和耕种经验,会使农村土地流转到非农业人口
·82·

